武大郎被害案中並不是所有人都得到了應有的懲罰!

武大郎被害案中並不是所有人都得到了應有的懲罰!

話說潘金蓮與西門慶勾搭成奸,不意姦情敗露,遂毒殺親夫武大郎,武松手刃嫂嫂、鬥殺姦夫以祭長兄。此案一出,大宋國輿論沸騰,人人引頸而望。陽穀知縣自知案情重大,不敢自決,為武松寫一從寬公文,將案件移送上級東平府審理。

東平府尹陳文昭感念武松仁義,將罪名從輕處理,案涉眾人各有發落:王婆生情造意,唆使本婦下藥毒死親夫,罪當凌遲;姦夫淫婦雖該重罪,已死勿論;武松雖系報兄之仇,亦則自首,脊仗四十,刺配二千里外;其餘一干人犯釋放寧家,文書到日,即便施行。

按說案情發落至此,這件驚天動地的刑事大案就算了結了,但筆者卻發現這一干涉案人等之中有一人身份特殊,在案件中干係甚多,卻沒有得到應有發落,從今人視角來看未免尷尬,筆者所說之人就是“地方上團頭何九叔”。根據《水滸傳》記載,何九叔身為驗屍人員,身負職責,卻收受西門慶紋銀十兩,默許殮屍,且同意將武大郎屍身火化,如果武大郎沒有一個仁義的兄弟,這樁驚天大案必然沉冤難雪,西門慶等人也必將逍遙法外,令人齒冷。其行為社會危害性極大,已然觸犯刑律,卻未得到懲處。筆者職業病發,拋磚在前,發文就其刑事責任進行分析。

武大郎被害案中並不是所有人都得到了應有的懲罰!

一、何九叔是否構成受賄罪

從案情來看,何九叔的行為符合受賄罪的行為特徵,因此筆者首先分析其能否構成受賄罪。

受賄罪是身份犯,何九叔的職務為“團頭”,宋代稱地保為團頭,蘇轍《論僱河夫不便札子》中提到過:“七百里至一千里以上,每夫日納錢三百文,團頭倍之,甲頭、火長之類增三分之一。”團頭也就是地保或者保正,《水滸》中晁天王人稱晁保正,也是團頭之類的職務,是地方上才德受人敬重因而被官府選拔為朝廷辦差之人。從原文可知,地方上有人去世時必經何九叔勘驗才可入殮,因此,何九叔是公務人員無疑,符合受賄罪的主體要件。

符合受賄罪的主體要件並不意味著何九叔構成受賄罪,因為受賄罪還是數額犯,必須查證十兩銀子是否達到受賄罪的追訴標準。目前推算古幣值一般採用等價物交換的方式來計算,對中國人來說千年不變的民生商品就是大米。採用太平年間的大米物價記錄為標準,可以進行一個粗略的推算,大致可以得出何九叔的受賄金額。

根據《宋史食貨志》提到“熙、豐以前,米石不過六七百”和《宋史職官志》“每鬥(米)折錢三十文”的記載,姑且以2000個銅錢折銀一兩計算,太平時期米價是1石600—300錢。1兩基本上可以買到4—8石大米,現今一般米價每斤2元左右,以宋石66公斤計算,1兩銀子大概相當於人民幣近924—1848元;(一說宋石為96斤,就相當於1兩銀子672—1344元)。

《紅樓夢》中劉姥姥進大觀園時曾說過一句“二十兩銀子夠中等人家過上一年了”一語也可稍作佐證。劉姥姥生活在鄉村,她所說的中等人家肯定不可能像賈母掰謊時所說的“就打我們這種中等人家說起”中的中等人家,應該指的是鄉鎮中能維持體面生活的中等人家。現今一個鄉鎮中等人家維持基本生活一年五萬元左右應該可以,紅樓夢成書於清初,與水滸傳雖在不同朝代,物價應該不至於天差地別。雖然各種估算誤差很大,但好在無論怎樣估算,十兩銀子都還不會達到三萬元的起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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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何九叔是否構成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刑事訴訟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為。該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該罪。

熟悉中國法制史的同仁都知道,中國地方自古採用的是行政司法一體化的體制,行政官員同時身兼司法裁判職責,既是行政官員又是司法官員,何九叔作為地方公職人員,身負死者勘驗職責,屬於專業司法技術人員。張明楷的《刑法學》徇私枉法罪主體一節中說明,“根據刑法第94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督職責的工作人員。根據司法實踐,司法機關專業技術人員,也可以成為本罪行為主體。”因此,何九叔可以成為本罪主體。其在明知武大郎死亡原因存疑且西門慶有重大作案嫌疑的情況下,翫忽職守,放縱犯罪嫌疑人,默許犯罪嫌疑人毀滅罪證,客觀上幫助其逃避法律制裁,符合“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的行為特徵,理應承擔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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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處罰

刑法第399條第1款規定,犯該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何九叔應該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不應忽略的是,何九叔具有法定從輕情節:自首。武松在殺害潘金蓮、西門慶之前身份是陽穀縣督頭,是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武松找到何九叔詢問案件相關情況時,並未對何九叔採取任何強制措施,此時何九叔就將案件始末向武松全盤托出,在案件審判時交代全部事實經過,並拿出證據幫助查明案件。因此,應依法對何九叔進行從輕處罰。

在“該出手時就出手”的水滸世界中,何九叔的行為實在不值得提倡,但平心而論,作為一個普通百姓,“一個精細的人”,何九叔夾在強力的武松和霸道的西門慶之中,於夾縫中謀生存,兩邊都不敢得罪,其情可憫。如果筆者是司法裁判人員,也很有可能對何九叔判處緩刑,這與書中所述結果也相差不大。也許有人會說,既然如此,又何必大費周章辨析其刑事責任?

作為法律工作者,筆者認為,大家應該都能認同一個理念:結果固然重要,是非更須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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