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上的今天!(簽訂《淞滬停戰協定》)

1931年5月5日 中日簽訂《淞滬停戰協定》1931年5月5日,中日雙方代表在上海英國領事館簽訂了《淞滬停戰協定》。

歷史上的今天!(簽訂《淞滬停戰協定》)

《淞滬停戰協定》的主要內容是:第一條:中國及日本當局,既經下令停戰,茲雙方協定,自中華民國二十一年五月五日起,確定停戰。雙方軍隊盡其力之所及,在上海周圍停止一切及各種敵對行為。關於停戰情形,遇有疑問發生時,由與會友邦代表查明之。第二條:中國軍隊在本協定所涉及區域內之常態恢復:未經決定辦法以前,留駐其現在地位。第三條:日本軍隊撤退至公共租界暨虹口方面之越界築路,一如中華民國二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事變之前。但鑑於須待容納之日本軍隊人數,有若干部隊,可暫時駐紮於上述區域之毗連地方。第四條:為證明雙方之撤退起見,設立共同委員會,列入與會友邦代表為委員。該委員會並協助佈置撤退之日本軍隊與接管之中國警察間移交事宜,以便日本軍隊撤退時,中國警察立即接管。

歷史上的今天!(簽訂《淞滬停戰協定》)

除協議正文外,會議記錄中還有對中國最致命的所謂三項諒解:一是中國政府同意取締全國的抗日運動;二是第十九路軍換防,調離上海;三是中國同意在浦東和蘇州河南部,以及龍華對岸之若干地區不駐紮中國軍隊。

1932年5月5日簽署的協定,全稱是《中日上海停戰及日方撤軍協定》,將之簡稱為《淞滬停戰協定》不夠準確,因為沒有體現出該協定規定日本單方面撤軍的內容,筆者建議將其簡稱為《淞滬停戰及日本撤軍協定》。但為了敘述的簡潔、方便,本文偶爾也沿用舊稱。

歷史上的今天!(簽訂《淞滬停戰協定》)

簽約的背景是:1932年3月1日清晨,日本首次組建的上海派遣軍司令官白川義則大將,指揮日軍第11師團主力第一梯隊在江蘇太倉縣長江南岸的七丫口一帶開始登陸,該師團第二梯隊和日軍第14師團也隨後而來。中國守軍第19路軍總指揮蔡廷鍇在得知日軍兩個陸軍師團開始抵達的消息後,於當晚9時下達了全線撤退的命令;當夜,中國軍隊成功撤離淞滬戰場。日軍隨即跟蹤追擊。3月3日下午,日本在英美等國的斡旋下,單方面宣佈停火,鳴金收兵。此時,日軍已經佔領了上海市區華界和當時隸屬於江蘇省的寶山和嘉定縣全部,太倉縣大部和青浦、崑山、常熟各縣一部,即佔領了發生戰事的整個淞滬地區。中國軍隊在蘇州、崑山、常熟東部建立了新的防線,雙方對峙。

根據協定的內容,中國實際上承認日本軍隊可以長期留駐吳淞、閘北、江灣引翔港等地,而中國軍隊卻不能在上海周圍駐紮設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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