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毒梟跨省販毒 買到的竟然是......
近日,寧都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一起特大販賣毒品案,被告人楊某某、宋某某在販賣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的過程中被人以冰糖代替,雖然買到的是“假貨”,但是楊某某、宋某某的行為仍然構成販賣毒品罪,屬於犯罪未遂。同時,以冰糖冒充冰毒出售的林某某涉嫌詐騙罪被公安機關列為網上追逃人員。
案情回顧
2016年12月份開始,被告人楊某某以牟利為目的,在寧都長期販賣甲基苯丙胺。2017年3月底,被告人楊某某與宋某某(另案處理)結識,兩人商議合夥販賣毒品,由宋某某負責先出錢進購毒品,楊某某再賣給其他吸毒人員從中賺取差價牟利。截至2017年4月中旬,楊某某在寧都縣城瘋狂販賣甲基苯丙胺67.13克。
因宋某某的“貨源”斷了,經打聽,福建省龍巖市有人要出售大量甲基苯丙胺,楊某某和宋某某擔心再次“斷貨”,遂決定前往龍巖市“走大貨”(一次性購入3千克甲基苯丙胺)。2017年4月20日左右,被告人楊某某和宋某某開車前往龍巖市,經人介紹,在龍巖市河田鎮一垃圾場內與一名叫“林某某”的福建男子交易,兩人以9萬元購買該男子3千克甲基苯丙胺,在交易結束後驗貨時才發現被該男子以3千克冰糖冒充,後兩人在龍巖市尋找該男子未果。
被告人楊某某在前往廣東河源尋找新的毒品貨源的途中被高速檢查站查獲,當場繳獲11.72克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不久,宋某某也在寧都的出租屋被抓獲歸案。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三條:犯罪未遂(attempt of crime)是指犯罪分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2、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3、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5、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檢察官溫馨提醒:
文字:劉小丹
審核:高毅
閱讀更多 寧都縣人民檢察院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