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政華:依法正確履行人民陪審員選任職責

在《人民陪審員法》實施動員部署

視頻會議上的講話

(摘要)

司法部部長 傅政華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聯合召開這次視頻會議,專題部署《人民陪審員法》貫徹實施工作,非常及時,非常重要。下面,我就司法行政機關貫徹實施《人民陪審員法》強調幾點意見。

一、充分認識貫徹實施

《人民陪審員法》的重大意義

《人民陪審員法》的頒佈實施,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深化全面依法治國戰略的重要舉措,體現了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對於保障公民參與國家事務管理的民主權利、提高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公信力和權威性,具有重要意義。

《人民陪審員法》明確了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由司法行政機關會同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實施,這既是對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完善,也是對司法行政機關開展人民陪審員工作的充分肯定和高度信任,為司法行政機關更好地組織開展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保障。司法行政機關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提高政治站位,把貫徹落實《人民陪審員法》放在新時代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偉大實踐中去謀劃、去推進,深入學習理解《人民陪審員法》的立法精神和各項規定,切實增強貫徹落實《人民陪審員法》的責任感、使命感,努力推進司法民主、促進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二、依法正確履行

人民陪審員選任職責

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是建設一支高素質、代表廣泛、群眾基礎紮實的人民陪審員隊伍的重要基礎。司法行政機關要堅持依法民主、公開公正、高效協同原則,會同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認真落實選任工作要求,嚴格開展資格審查,組織開展個人申請和組織推薦,嚴格執行公告公示程序,廣泛接受社會各方面的監督,努力拓寬普通群眾參與人民陪審工作的渠道,提高選任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度,實現選任工作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

(一)認真落實人民陪審員選任隨機抽選規定。要嚴格選任條件,把握好人民陪審員選任的基本條件,依法確定人民陪審員選任範圍。人民陪審員作為不穿法袍的“法官”,代表人民群眾參與司法、監督司法,既要富有一定的社會閱歷、熟悉瞭解社情民意,又要具有社會責任感和正義感、在群眾中有較高威望、熱心社會公益事業。在農村地區和貧困偏遠地區,對那些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德高望重的年長公民,可以放寬學歷條件。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與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等部門的聯繫,嚴格把握人民陪審員選任的禁止性條件,排除不適宜和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的情形。進一步加強與公安機關的協調聯動,獲取準確完整的常住居民信息,在初步排除不符合年齡要求、有明顯違法犯罪記錄、失信記錄等人員的基礎上,隨機抽取擬任命人民陪審員數五倍以上的人員作為人民陪審員候選人。隨機抽選過程中,要自覺接受監督,確保人民陪審員選任公開透明,提高公信力和權威性。

(二)嚴格開展人民陪審員資格審查。司法行政機關要同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積極配合,密切協作,增強做好資格審查工作的合力。在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定向審查的基礎上,要通過多種渠道,查詢瞭解人民陪審員候選人在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等方面的情況,確保不符合條件的人員不被納入選任範圍。必要時,可以採取到候選人所在單位、社區實地走訪瞭解、聽取群眾代表和基層組織意見、同候選人進行面談等多種形式對候選人進行審查,全面掌握候選人的政治素質、個人能力和群眾評價,確保選任質量。司法行政機關要會同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向符合選任條件的人民陪審員候選人詳細介紹擔任人民陪審員的條件、人民陪審員的權利和義務等基本情況,徵求其是否同意擔任人民陪審員的意見。然後,在通過資格審查並經本人同意的候選人名單中,再次隨機抽取確定人民陪審員擬任命人選。要嚴格執行公示公告程序,確保經人大會常委會任命的人民陪審員得到社會認可,並切實發揮作用。

(三)組織開展好個人申請和組織推薦。人民陪審員的選任,以隨機抽選方式產生為主,同時因審判活動需要,一定比例的人民陪審員可以通過個人申請和組織推薦的方式產生,作為人民陪審員選任的輔助方式。司法行政機關要根據基層人民法院的實際需求,嚴格執行個人申請和組織推薦不得超過人民陪審員名額數五分之一的要求,組織開展好個人申請和組織推薦。要廣泛動員不同專業、行業的人員、單位和基層組織參與到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中來,注意吸收社會不同行業、職業、年齡、民族、性別的人員,優化人民陪審員隊伍結構。要嚴格把關,結合選任條件, 從審判活動實際需要出發,選任有良好的個人品行、較好的群眾基礎、較強的社會正義感和責任心,以及有足夠的精力參與審判活動的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切實保障陪審工作需要。

(四)以信息化手段提高選任工作質效。要抓緊研發人民陪審員選任信息管理系統,通過信息系統實現兩次隨機抽選。要會同公安機關、人民法院開展人民陪審員候選人信息採集工作,建立人民陪審員候選人信息庫,切實提升選任工作質量和效率。要加強信息數據共享,實現司法行政機關與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以及相關部門之間的信息互聯共享,完善人民陪審員人選信息,為人民陪審員選用銜接打下堅實基礎。

三、積極配合人民法院

做好人民陪審員管理工作

(一)加強培訓工作,提高人民陪審員履職能力。司法行政機關要配合人民法院完善人民陪審員培訓計劃,有針對性地加強初任培訓和日常培訓。通過專題輔導、現場觀摩、案例介紹、研討交流、網絡培訓等形式,重點加強對人民陪審員政策形勢、法律基礎知識、審判工作基本規則、審判職業道德和審判紀律的培訓,幫助人民陪審員領會和掌握相關的法律知識和審判程序,提高人民陪審員法律素養和履職能力,增強陪審工作實效。

(二)健全考核制度,提高人民陪審員管理水平。司法行政機關要配合人民法院完善人民陪審員考核、獎懲等制度,對依法履職並取得突出成績的人民陪審員給予表彰獎勵,配合查實免除人民陪審員職務的情形。要發揮基層司法行政機關優勢,主動加強與人民陪審員的溝通協調,使他們更好地瞭解社情民意,使他們在參與審判過程中真正反映民意、代表民意,維護司法公正。要加強對人民陪審員的監督管理,注意掌握瞭解人民陪審員日常品行表現和群眾口碑情況,並及時通報人民法院,強化考核結果應用。

四、加強貫徹實施

《人民陪審員法》的組織領導

(一)加強組織領導,層層落實責任。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把貫徹實施《人民陪審員法》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省(區、市)和市(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堅持問題導向,針對實際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研究政策措施,加強工作保障和指導監督。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要進一步細化措施,抓好人民陪審員選任的具體組織實施。鄉鎮(街道)司法所要加強與基層派出所、法庭的配合,密切聯繫村居(社區),做好對廣大群眾的動員宣傳、信息採集核查等工作。要結合本地實際,創造性地開展工作,確保人民陪審員選任的均衡性和代表性。目前,司法部會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正在研究制定《人民陪審員選任辦法》。《辦法》出臺後,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研究制定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實施細則,按照人民法院的需求,分期分批、保質保量完成人民陪審員的選任工作,滿足陪審工作需要。

(二)強化配合協作,健全工作機制。司法行政機關要主動加強與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共同制定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具體實施方案,共同研究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明確責任分工,強化部門銜接,形成共同做好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的合力。要總結開展人民陪審員工作的經驗做法,健全完善聯席會議制度、信息通報反饋制度、聯合走訪調查、信息共享等制度,形成協同高效、良性互動的工作機制。

(三)主動爭取支持,抓好保障落實。司法行政機關要主動爭取黨委政府重視支持,健全完善工作保障機制。要爭取有關部門的支持,建立健全人民陪審員選任管理工作機構,配齊配強工作人員,落實辦公場所,確保這項新的工作有人抓、有人管。要積極協調財政部門,將司法行政機關開展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以及配合人民法院開展管理工作所必須的業務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足額保障。

(四)加大普法宣傳,營造良好氛圍。要充分發揮司法行政職能優勢,把學習宣傳貫徹《人民陪審員法》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任務來抓,將其納入“七五”普法重要內容,通過多種形式,廣泛宣傳《人民陪審員法》的重要意義和主要內容,宣傳人民陪審員制度的特色和優勢,使社會各界及時全面瞭解人民陪審員制度,增進人民群眾對人民陪審員制度的瞭解和認同,提高參與人民陪審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傅政華:依法正確履行人民陪審員選任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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