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知縣:如何斷案獲利,網友:頂住誘惑一定要定力過人

明朝小說《二刻拍案驚奇》卷二十,就講了一個縣太爺運用手中的權力,藝術地剝刮財主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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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說,武進縣一位叫陳定的富戶有一妻一妾。妻姓巢,妾姓丁,兩個人鬧氣,巢氏嘔氣生病死了。鄰里幾個平日看著他家眼紅的好事之徒,便攛掇死者的兄弟告官,宣稱人死得不明不白,要敲陳定一筆。死者的兄弟很樂意跟著敲一筆,便和那幾個潑皮講好了,由他們出面,他躲在暗處作手腳,敲出錢來對半分。

故事說:“武進縣知縣是個貪夫。其時正有個鄉親在這裡打抽豐,未得打發。見這張首狀是關著人命,且曉得陳定名字,是個富家,要在他身上設處些,打發鄉親起身。立時準狀,金牌來拿陳定到官,不由分說,監在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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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這裡的選擇空間:首先,這狀子是可準可不準的;其次,準了之後拿來問訊,對陳定的申辯也是可聽可不聽的。在這兩個具有合法選擇空間的關口,那位知縣全選擇了最具傷害性的一頭:“立時準狀不由分說”,而且誰也不能說他這樣做出了格。

我是法學方面的外行,不知道應該如何稱呼這種合法傷害別人的選擇權姑且稱之為“合法傷害權”。

卻說陳定入了獄,趕緊託人把妻弟請來,讓他各方打點。破費了幾百兩銀子,各方都打點到了,特別是縣太爺的那位打秋風的老鄉滿意了,替陳定說了好話,果然就放了陳定。這次釋放更充分地體現了“合法傷害權”或者倒過來叫“合法恩惠權”的橡皮筋一般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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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想到那位妻弟嫌自己賺得不足,又追上了那位知縣的老鄉,把賄賂他的40兩銀子強討了回來。奈何他低估了合法傷害權的伸縮性,知縣聽說此事後,勃然大怒,出牌重新問案,並且以“私和人命”的罪狀捎上了陳定的妻弟。該妻弟立刻出逃。

故事說,陳定和丁氏被重新拿到官後,“不由分說,先是一頓狠打,發下監中。”然後下令挖墓驗屍,要查查那位亡妻的死因到底是什麼。同時召集當地各方人等,一邊驗屍,一邊調查瞭解情況。“知縣是有了成心的,只要從重坐罪,先吩咐法醫報傷要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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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揣摩了意旨,將無作有,多報的是拳打腳踢致命傷痕,巢氏幼時喜吃甜物,面前的牙齒落了一個,也做了硬物打落之傷,竟把陳定問了殺人之律,丁氏威逼欺親尊長致死之律,各問校罪。

陳定央了幾個人上來說,只是不聽。這案子本來已經算完了,如今,知縣要報復,竟可以把兩個人重新問成罪。可見一知縣合法地禍害他人的能力有多麼強。

當時的人們對這種能力十分敬畏,把知縣稱為“滅門的知縣”、又稱“破家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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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這位知縣果然叫陳定破了家。丁氏見兩個人都不成,乾脆把罪過全攬在自己上,寫了供狀,然後在獄中上吊自殺,這才了結了這樁案子。

細品這個故事中的利害關係,我們發現當事雙方的成本或風險極不對稱。

武進知縣的所作所為都是在執法的旗號下進行的,只要他發句話,國家的暴力機器就按照他的意願開動起來,並不用他個人費一文錢。對付上邊的核查他有法醫的證明支持,應當說風險極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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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這種進退自如的處境,用古代民間諺語的說,叫作“官斷十條路”一一案情稍有模糊之處,官員的合法選擇就有十種之多,怎麼斷不算錯。

與進退自如的知縣相反,陳定的小命卻完全在人家的手心裡。他面臨著被絞死的風險。即使能保住性命,坐牢、喪妾、挨板子、耽誤生意,這些損失註定是逃不掉的。

在如此實力懸殊的爭鬥中,知縣自己最多不過蹭破點皮,俘獲的卻是眾多的金銀玉帛,這樣的仗自然就特別愛打,也特別能打。官吏們要頂住多打幾仗的誘惑,很有必要定力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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