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双方另行约定利息,担保人不知情是否需要担责?

众所周知,当借款人不还钱的时候,担保人就遭殃了。但是,也有例外情况,如果借贷双方在担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另行约定了利息,担保人还需要承担担保责任么?

借贷双方另行约定利息,担保人不知情是否需要担责?

案情回顾

江西省法院最近审理了一个相关案例。2014年12月1日,被告谢某某、王某某夫妇因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20万元。当日,原告李某生通过其妻的银行账户向被告谢某华转款20万元。

转款后,三被告共同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

“今借到李某生现金人民币贰拾万元,今借人:谢某华、王某珠,2014.12.1,担保人:文某根”。

此后,原告李某生与被告谢某华、王某珠就利息一事进行了协商,被告谢某华在借条上载明了:“年利6万,按季度付”。自2015年2月起至2016年8月,被告谢某华陆续向原告支付利息共计10万元。此后,被告谢某华、王某珠未再还款。原告多次向三被告催问还款未果。因此原告很无奈,请求了法院的帮忙。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李某生与被告谢某华、王某珠在被告文某根不知情且未同意的情况下,对借款另行约定了利息,属于加重了债务人的债务,故对于加重的债务即借款利息,被告文某根不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人文某,对他们的另行约定利息并不知情。因为被告谢某华陆续还款10万元,该款对于其与原告间应认定为按约归还利息,所以,担保人文某根应该承担责任的金额就是剩下的10万元债务。

一审判决:被告谢某华、王某珠偿还原告李某生借款200000元及利息49866元,担保人文某根对上述款项当中的1000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正常情况下,担保人是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但是如果担保人对借贷双方另行约定的利息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或者说,只需要承担其担保范围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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