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調解書和法院判決書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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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同一個案子,法院的調解書和判決書具有同等效力,被告方不履行義務時,原告都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起強制執行申請。

除此之外,兩者之間還是有很多不同的。

第一,判決書是法院按照法定程序組織法庭質證,辯論,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根據明確的法律條文和雙方提供的證據下達的判決。判決書認定的權利義務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必須有證據支持,有一是一,有二是二。而調解書,可以在庭審前,也可以在庭審中進行,雙方互諒互讓,參考法律規定和案件雙方實際情況做出的調解,它不拘泥於法律規定和雙方的證據,以雙方自願為原則。

例如,甲交通肇事造成乙死亡,交警的責任認定書確定甲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第一種方法,法院判決。最終甲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附帶民事賠償三十萬元。判決後甲入獄服刑,但沒有錢賠償乙的近親屬。

第二種方法,調解。法官做了雙方大量工作,最後調解,甲從親友處籌借二十萬元一次性交給乙方親屬,乙方親屬出具刑事諒解書,雙方今後再無爭議。甲從輕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這種情況,甲方必須把款項交清對方才會簽署諒解書,所以不存在賴賬的問題。

第二,一審判決後當事人不服,可以在上訴期內提起上訴,二審判決生效後不能提起上訴,但是有合適的理由和證據可以申請再審或檢察院抗訴,但是調解一旦雙方簽字送達,任何一方都不允許再反悔,也不能上訴或申請再審。如果在雙方簽字之前可以反悔,那樣的話就直接轉入普通訴訟程序。

第三,根據法律規定,調解結案的,訴訟費減半收取,訴訟費的負擔由雙方協商確定,判決結案的,簡易程序結案的訴訟費減半收取,普通程序的按標準收取,訴訟費的負擔一般是敗訴方承擔或者按輸贏比例承擔,特殊情況下由法官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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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調解書

訴訟中的調解是人民法院和當事人進行的訴訟行為,其調解協議經法院確認,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遵循查明事實,分清是非、自願與合法的原則,調解不成,應及時判決。法院調解,可以由當事人的申請開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開始。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內容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製作的生效調解書,與法院的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具有給付性內容的判決,一方不履行義務,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法院判決書

概念:法院對民事案件審理完結時,查明並認定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行使國家審判權,對案件中的實體問題作出權威性判定。 民事判決是法院行使審判權的重要標誌,是法院審判職能的集中體現,也是民事訴訟最重要的結案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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