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主文已經判明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後,其中一個擔保人已經清償,是否有權向別的擔保人追償?

龍的傳人麒麟


首先告訴的是,法院執行是依照生效判決文書確定的法律義務對被執行人進行執行,除止外沒有其他任何超越生效判決文書確認的執行標的和條款。

具體到你的提問,因你的提問很含糊,這裡只能了猜測回答:首先看判決書的判決內容,如果判決書判明是按份承擔責任,而義務人又履行的,則不能按你說的辦;如果判決書判明是無限連帶責任償還,同時又載明其中一人履行後可向其他擔保人追索的,履行者無需再起訴即可直接申請強制執行,反之必須再行起訴!


大好河山讚美者


不請自來,莫怪莫怪🙏🙏🙏

關於題主的問題,首先我們分割成下面幾個問題討論:

一、關於已經完成清償的擔保人能否向其他擔保人追償的問題?

這個問題我們需要分類討論:

  1. 如果擔保人之間是按份共同保證,那麼擔保人之間是沒有內部關係的,其中一個擔保人在承擔保證責任之後,只能想債務人追償,而無權向其他擔保人追償的;

  2. 如果擔保人之間是連帶共同保證,他們之間明確約定彼此承擔連帶責任,其中一個擔保人已經清償的,完成清償的擔保人必須先向債務人追償,債務人不能清償的部分才能向其他擔保人進行追償,如果各個擔保人內部有比例約定,那麼就按照比例追償,如果沒有比例約定,則推定為均分。

二、完成清償的擔保人能夠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生效的法律文書中明文確定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擔保人完成清償的,不需要進行另案訴訟,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是追償的範圍僅限於保證的範圍,這樣可以節約訴訟資源,更快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在現實生活中,在為他人債務進行保證的時候,應當注意哪些方面呢?

保證合同成立的條件——滿足下列之一即可:

  1. 債權人與保證人簽訂了書面的保證合同(注意,保證人必須是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

  2. 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主合同有關於保證的條款,保證人在主合同上面簽字或者蓋章的;

  3. 雖然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主合同沒有關於保證的條款,但是第三人以保證人的身份在主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的;

  4. 第三人以單方書面的方式向債權人提供保證合同的,債權人接受且沒有提出異議的;

  5. 第三人與債權人之間口頭約定保證合同,有兩個以上的沒有利害關係人能夠證明的,推定保證合同成立。

保證的方式:

保證的方式一般分為兩種: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一、一般保證的要點:

  1.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僅僅在債務人不能履行的債務範圍內承擔補充責任;

  2. 一般保證必須要明確約定,否則推定為連帶責任保證;

  3. 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只有在債務人強制執行完畢無效果之後才能要求一般保證人在保證的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二、連帶責任保證要點:

  1. 連帶責任的保證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就可以要求保證人在保證的範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 連帶責任保證人不享有享受抗辯權。

以上是我個人的一些觀點,有不同見解歡迎在評論區討論,謝謝!

關注我@法學小課堂 一起學習法律新知識。

#法律小講堂# #普法叨叨叨#


法學小課堂


其中非按份擔保的擔保一人履行判決義務的,有權向其他擔保人追償(人均份額之外部分),判決主項裡有追償判文的,不用另行起訴——在本執行案件中進去執行追償程序;履行義務的擔保人另行申請執行,立新的執行案件進去執行程序,做法不一。

個別法官認為判決主項裡隨沒有追償判文,但法院認為裡說明了該問題,也可不用另行起訴——法官認為可以,太好了,能減少訴累。

判決主文裡沒有“追償”判文的,另行起訴去吧——你諮詢一下當地法官,絕大部分法官(會含含糊糊)告訴你得另外起訴,幾乎百分之百。


金峰法律


如按份擔保責任,其中一個保證人全部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其他擔保人追償另外的擔保份額,如是連帶擔保,無權向其他保證人追償,只能向債務人追償。


趙宇宏


如果判決書上責任劃分了的,你就無權在找已還清了的那個擔保人,因為判決書是最終法律效益書,你只能找判決書上其他兩位債務人。如果沒有劃分,你就可以誰有錢就找誰多要點。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