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還是要看法律法規的規定。
以下是英雲刑辯律師團為您做的逐條講解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五條 關於涉案財物的追繳和處置問題
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的資金屬於違法所得。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支付的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應當依法追繳。集資參與人本金尚未歸還的,所支付的回報可予折抵本金。
將非法吸收的資金及其轉換財物用於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資金及財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無償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三)他人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系源於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追繳的情形。
查封、扣押、凍結的易貶值及保管、養護成本較高的涉案財物,可以在訴訟終結前依照有關規定變賣、拍賣。所得價款由查封、扣押、凍結機關予以保管,待訴訟終結後一併處置。
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應在訴訟終結後,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
【英雲意見】
根據此條,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首先,以下7種情況必被追繳:
1、參與人在此期間獲得的用吸收資金支付的紅利——要被追繳;
2、幫助從事吸收資金的人員在此期間用吸收資金支付的佣金等好處——要被追繳;
3、他人明知是吸收資金而接受的——要被追繳;
4、他人無償接受的——要被追繳;
5、他人以明顯低價接受的——要被追繳;
6、來源不合法的——肯定要被追繳;
7、其他——兜底條款。
其次,集資參與人能拿回的是本金——只有本金。且如果多次參與,能拿回的本金還要折扣掉之前得到的紅利回報。
第三,如果涉案財物不足返還的,是按比例返還。這也是在提醒登記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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