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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圖源來自網絡

著作權亦稱版權,是指作者對其創作的文學、藝術和科學技術作品所享有的專有權利。著作權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種民事權利,屬於無形財產權。

二、著作權是一種什麼權利

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依法對他的作品享有的一系列的專有權。它表現為:第一,享有著作權的作者可以決定是否對他的作品進行著作權意義上的使用;第二,他可以決定是否就他的作品實施某些涉及他的人格利益的行為;第三,他可以在必要時請求有關的國家機關以強制性的協助來保護或實現他的權利。

著作權是一種特殊的民事權利。它與工業產權構成知識產權的主要內容。在廣義上,它也包括法律賦予表演者、音像製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或出版者對其表演活動、音像製品、廣播電視節目或版式設計的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

根據我國的著作權制度,著作權是一種包含若干特殊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混合權利,行使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往往涉及其中的人身權。例如,作者將他的作品首次交出版社出版時,不僅是在行使出版權,往往也是行使發表權。

著作權也是一種內容不斷髮展的權利。在世界各國,著作權包含的內容並不是永遠固定不變的,而是隨著社會文明的不斷髮展和使用作品的新技術的不斷產生,也在得到不斷的發展和補充。總之,作者享有著作權不會影響作品的傳播。

三、著作權是否需要登記

著作權無須登記。作品一旦完成,無論出版與否,作者都享有著作權。作品登記採取自願原則,著作權人可以自主決定是否辦理著作權登記手續。

四、著作權主要包括哪些

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

人身權又稱精神權利,具體包括:

(1)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2)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3)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4)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財產權又稱經濟權利,包括:

(1)複製權,即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2)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3)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4)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5)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6)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7)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8)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9)攝製權,即以攝製電影或者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10)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11)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12)彙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彙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13)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五、各類作品著作權的保護期有多長

(1)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人身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和著作權法規定的14項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和著作權法規定的14項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4)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表權和著作權法規定的14項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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