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地点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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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四项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作地点,工作地点变更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法:地点变更?

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者不同意变更工作地点的,可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原合同;在劳动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劳动者不能因此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劳动法:地点变更?

如果协商一致解除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法:地点变更?

因此,“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在中国境内的工作地点的调动”有悖《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显失公平,是不能够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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