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现如今,有很多企业出于各种因素的考量,选择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虽然与企业仅存在用工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但实践中还是会出现很多违法用工问题,当被处罚或遭受损失时才恍然大悟,显然到那时为时已晚,下面就整理了几个典型违法用情形,供粉丝中的企业HR们参考。

1、劳务派遣的范围仅限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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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市场

2、劳务派遣的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用工单位在本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届满日期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后的,可以依法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

用工单位应当将制定的调整用工方案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用工单位未将本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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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

3、劳务派遣不得使用非全日制被派遣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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