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乎|《我不是藥神》現實版,代購仿製藥是否構成銷售假藥罪?

知乎|《我不是药神》现实版,代购仿制药是否构成销售假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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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國產大片《我不是藥神》正在熱映,這部影片觸動了觀眾最柔軟的神經,對生命的渴望和對弱者的同情無疑成為了該片的亮點。實際上這部影片取材三年前的一起真實案件--陸勇案。

陸勇是江蘇無錫的一家針織品出口企業的老闆。2002年,陸勇被檢查出患有慢粒白血病,為了穩定病情、正常生活,他需不間斷的服用名為"格列衛"的抗癌藥。。這種藥品的售價是23500元一盒,一名慢粒白血病患者每個月需要服用一盒,開支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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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陸勇偶然瞭解到印度生產的仿製"格列衛"抗癌藥,藥效幾乎相同,一盒僅售4000元。陸勇開始服用仿製"格列衛",並在病友群裡分享了這一消息。隨後,很多病友讓其幫忙購買此藥,人數達數千人。為方便給印度匯款,陸勇從網上買了3張信用卡,並將其中一張卡交給印度公司作為收款賬戶,另外兩張因無法激活,被他丟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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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沅江市檢察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銷售假藥罪對陸勇提起公訴。陸勇的300多名白血病病友聯名寫信,請求司法機關對他免予刑事處罰。2015年1月27日,沅江市檢察院向法院提請撤回起訴,法院當天就對"撤回起訴"做出准許裁定。2015年1月29日下午,陸勇獲釋。

檢察官普法

生產、銷售假藥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本案經眾多法律專家、學者經過反覆討論,從案件的背景、動機和目的分析,認為陸勇代購印度藥不是為了盈利,沒有危害他人身體健康,而是為了幫助他人,其行為不能視為銷售。在網上購買借記卡也不是為了自己的利益從事違法活動,而是用於為病友支付購買藥品的款項,並且只使用了一張,情節顯著輕微,沒有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不認為是犯罪。

法條鏈接

我國《藥品管理法》第39條規定:藥品進口,須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審查,經審查確認符合質量標準、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進口,併發給進口藥品註冊證書。

我國《刑法》141條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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