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中審價與審計的區別(上)

在建設工程領域,經常出現發包人要求對工程進行 “審價”與“審計”的情況,然而很多工程管理人員並不完全清楚工程審價與審計的區別,難以應對由此造成的諸多風險,也使得本應主張的很多權利沒有得到主張,進而使公司效益出現流失。因此,作為工程項目的相關管理人員,應當瞭解工程審價和審計的區別,以便應對工作可能出現的此類風險。

建設工程中審價與審計的區別(上)

工程審價(簡稱審價)是指工程竣工驗收後,發包人和承包人依據合同約定的計價標準以及工程資料,在辦理工程價款結算時,自行或委託有資質的工程造價諮詢機構對工程造價所做的審核工作。

工程審計(簡稱審計)是指國家審計機構對以政府投資或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及結算所進行的監督,它是對財政資金的投資效果、投資過程等諸多內容的審核,其中包括工程造價的審核。

從概念中可見,審價與審計都涉及對工程造價的審核確定,但審計的內容要多於審價的內容,並且兩者之間還存在諸多的差異,以下就審計與審價的區別進行簡要的比較:

建設工程中審價與審計的區別(上)

一、性質不同

審價是民事法律行為,是作為平等主體的發包人與承包人就工程造價進行審查、核對,從而確定最終的工程價款的行為,這一過程遵循的是意思自治原則,是否審價、由誰審價、如何審價均可由雙方協商確定,屬於私權處分的範圍。

審計則是行政法律行為,是由國家審計機構對發包人使用政府財政資金投資建設的工程進行審核,特別是涉及到預算的執行情況、財政資金的使用效果等各方面進行審核,確定工程造價只是其中的一部分。這一行為依據的是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發包人無從選擇,只能被動接受,屬於國家行使公權力的範圍。

建設工程中審價與審計的區別(上)

二、主體與客體不同

審價既可以由雙方自行審核確定,也可以委託第三方審核,但如果要委託第三方,則必須委託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諮詢機構。

審計的主體則是國家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明確規定“國家實行審計監督制度。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國務院設立審計署,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主管全國的審計工作。審計長是審計署的行政首長。”

審價的客體是發包人與承包人商定的任何工程項目,只要經過雙方協商一致均可進行審價,並未限定資金來源。

審計的客體範圍卻較為狹窄,(一)全部使用預算內投資資金、專項建設基金、政府舉借債務籌措的資金等財政資金的;(二)未全部使用財政資金,財政資金佔項目總投資的比例超過50%,或者佔項目總投資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擁有項目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也就是說,只有涉及到財政資金的項目,才有可能被要求進行審計。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