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16日13時38分許,楊某與弟弟一同到晉城市城區黃華街西側江蘇私房菜館吃飯,弟弟有事先出去了,酒喝到一半,因開來的“起亞”牌小型普通客車佔了地方,有人要求將車挪一下,楊某便不顧自己沒有駕駛證且喝了酒,出去挪車了。
就在挪車時,楊某不慎撞到了後方行人常某,致常某摔倒受傷,交警到現場後,楊某因涉嫌酒駕被查處。經晉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四大隊認定,楊某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常某無責任。經晉城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楊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為229mg/100ml。
法院判決
晉城市城區人民法院經依法審理,判決被告人楊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三千元。
判後,被告人楊某不服,提起上訴。上訴人楊某認為,其僅僅是在飯店門口倒車,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的“在道路上駕駛”,不應構成危險駕駛罪。
本案上訴到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後,在承辦法官耐心釋法明理下,最終上訴人楊某撤回上訴,現一審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有人說,在停車場、酒店門口等場所挪車也算是酒駕,這也太沒人情味了。其實,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對“道路”已有明確規定:
道路就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內的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公共停車場、廣場等用於公共通行的場所。
另外,挪車也是開車駕駛,只要車子動了、駛離原位,就可以認定有了駕駛行為。
因此,無論是在停車場還是在酒店門口,只要酒後挪車就可以認定為酒駕。
提醒廣大市民:
春天來了,夏天也就在眼前,朋友聚會吃燒烤喝啤酒之餘,法律的弦依舊要繃緊。
駕車不是兒戲,酒後別當司機,哪怕挪車也違法。
千萬別以為馬路以外的地點酒後開車沒事,就算是小區院內、馬路牙子上開車、酒後挪車都算是酒駕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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