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合約的經濟學價值:兼論科斯定律與企業性質

我們知道在區塊鏈技術2.0的時代中,最重要的技術創新之一就是智能合約的應用。事實上,這個概念是上世紀九十年代由尼克.薩博提出來的理念,幾乎與公開的互聯網的歷史是同樣的年齡了(事實上,互聯網的概念得到普及也是在1996年以後了)。

2013年,以太坊首先看到了區塊鏈技術和智能合約的契合,發佈了《以太坊:下一代智能合約和去中心化應用平臺》的白皮書,復活了智能合約的概念,發展到如今成為智能合約領域的龍頭機構。

不過,我們今天並不打算討論眾所周知的智能合約的技術問題,而是討論智能合約的經濟學意義和對企業理論的價值。

我們將區塊鏈當作互聯網的新革命,這個革命的影響不只需要考慮技術層面的創新,而是要考慮這個技術創新中所產生的理念對未來經濟的影響。

具體說來,就是我認為“智能合約”的概念事實上是對網絡經濟中關於產業和企業的組織形態的新的解釋,未來的網絡經濟形態中企業將越來越邊緣化,而網絡所構建成的共識性社群則成為主流。

智能合约的经济学价值:兼论科斯定律与企业性质

關於這個理論的解釋,要回到經濟學中關於企業和市場的討論中來,尤其是關於企業理論的部分。這裡我們先通過討論羅納德.科斯與張五常關於企業與市場的觀點來理解目前經濟學家們對市場理解的維度,再討論為什麼智能合約機制下形成的網絡組織將會替代傳統市場中的企業的功能。科斯定律

羅納德.科斯是新制度經濟學的創始人,在1937發表的《企業的性質》一文成為了企業家理論的重要里程碑,也是其獲得1991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的兩篇論文之一,另外一篇是《社會成本問題》。在這篇不長的文章裡,科斯回答了兩個基本問題:

第一,企業何以存在。

第二,企業的規模由什麼要素決定。

我們主要討論前面這個問題,科斯給出的理由是:交易費用的節約,尋找價格、談判和簽約成本的降低。換而言之,就是企業可以節省信息成本,度量成本和談判成本。在這個討論過程中,科斯注意到交易背後事實上是產權問題,而運用價格機制去實現企業間聯繫的摩擦就小,交易成本就低,而交易成本的範疇就成了現代產權理論的基礎。

兩年後,他發表《論社會成本問題》中進一步指出如果不討論產權問題就沒辦法討論資源配置的有效性問題,後來這個思想被經濟學家斯蒂格勒概括為科斯定律。以威廉姆森為代表的經濟學家們認為,科斯定律的核心是交易成本,因此初始合法的權力配置對於資源配置的有效性是無關的,也就是隻要交易邊界是清晰的,那麼資源配置就有效,市場機制自動會達到帕累托最優。

科斯定律是產權經濟理論的基礎,也是我們分析經濟問題的基本邏輯之一,我們先討論這個定律和區塊鏈經濟之間的關係。這個定律我們可以從三個角度理解:

第一,在交易成本為零的情況下,權利的初始界定不重要。

第二,當交易成本為正時,產權的界定有利於提高效率。

第三,通過政府來準確的界定初始權力,將優於私人之間通過交易來糾正權利的初始配。

一言以蔽之,就是產權確定可以降低交易費用,從而提升市場效率。

而其中的精華就在於發現了交易費用和產權安排的關係,也就是交易費用對制度安排的影響。

智能合约的经济学价值:兼论科斯定律与企业性质

我們用這個理論來分析區塊鏈經濟中的共識機制,其本質就是一種制度安排,根據科斯定律,任何一種制度安排都有相應的成本,一切制度安排的產生及變化都離不開交易費用的影響,因此在區塊鏈中採用不同的共識機制(POW,POS或者其它)的本質就是通過制度安排來降低交易費用,從而提高價值網絡的運營效率,這是我們理解未來區塊鏈社群或者DAO(分佈式自組織)的重要角度。而區塊鏈的未來經濟形態,就是以網絡的方式替代企業,從而獲得更高的交易效率以及更低的交易費用。

因此,我認為科斯定律值得商榷的地方在於,科斯認為企業(公司)是唯一的降低交易費用的方式,而這是受限於科斯在寫就論文時信息革命,尤其是網絡經濟尚未發達的緣故。

在《企業的性質》一文中,科斯認為企業替代了市場的作用,企業的本質就是對價格機制的替代,而價格機制的運行是有成本的,市場運行也存在費用,企業存在的原因就是通過管理協調來代替市場協調並降低成本的必然結果。

他認為市場和企業是可以互相替代的配置資源的手段,區別在於市場上資源配置由價格機制調節完成,而在企業內則通過管理機制來調節。

事實上,按照經濟學家張五常在《經濟的解釋》一書中關於合約經濟的分析,認為市場只需要合約就可以了,企業是合約的一種特殊形式。用他自己的話說,“企業是合約安排的一種形式”,而企業替代市場,不過是“一種合約代替了另一種合約”。

他認為科斯定律中並沒有定義什麼是共識,而且產品市場和市場要素並沒有被清晰界定。更準確的說,公司的含義都沒有被清晰定義,公司可以小到兩個資產所有者的合約關係,也可以大到包括整個經濟體。

而張五常通過“合約”的概念來理解市場的分配機制,認為所有的個體是通過合約聯繫在一起的,傳統上經濟學家們關注收入分配和資源配置,而合約安排則被忽視了。

事實上在複雜的經濟世界裡,交易費用和合約的締結才是複雜的現實經濟的主體,科斯定律中關於完全競爭市場中交易費用為零的推斷更是不可能實現的。

因此,我認為採用張五常的提法,認為企業不過是合約的一種,是用一種叫“企業”的長期合約替代了“市場”的一系列短期合約的方式來節省交易費用的結果。

得出以上結論以後,我們就有了一個新的推斷,就是如果存在一種不同於市場,也不同於企業的合約形態,是不是就可以代替企業和市場的資源配置的作用,或者是同時發揮兩者的作用呢?

很顯然,答案就是基於智能合約的區塊鏈經濟(網絡經濟)形態中,可以用一種“新的合約”代替企業這種“特殊的合約”來完成資源配置的功能。也就是說,在傳統的市場和企業理論中,企業就是解決市場交易費用問題的唯一答案,而在網絡經濟學中的智能合約,是一種比企業形態更好的市場機制。

智能合约的经济学价值:兼论科斯定律与企业性质

從邏輯上看,區塊鏈經濟中的智能合約實際上從三個角度解決了合約的理性形態問題:

第一,通過點對點的交易方式,能夠實現扁平化和幾乎零交易成本的邏輯,這是去中心化的經濟形態天然的優勢。

第二,通過智能合約對共識機制的自動化,實現了市場契約的信任機制的建立,技術契約的保障效率遠高於由法律制度保障的交易效率。

第三,通過社群的機制,實現了網絡價值的傳遞,在區塊鏈社群裡的傳播效率遠高於傳統企業中的科層制的傳播。因此,在網絡經濟或者是區塊鏈經濟學中,科斯定律失效了,因此未來的組織中企業也就並不是必然的選擇了。

最後,我們討論用合約理論以及網絡經濟的方式討論數字經濟學的價值,除了我在《區塊鏈何以價值》這篇文章中討論的社群對複雜性效用以及社會資本的邏輯,我們還可以找到三個新的研究維度來理解基於智能合約的區塊鏈經濟的價值:

第一,網絡經濟本質上是分享經濟,因此產權界定的範疇從佔有為中心轉移到以使用權為中心了,這就是我認為區塊鏈對實體產業最大的改造會存在於分享經濟的邏輯之中。

第二,區塊鏈經濟的主體是網絡組織(比如DAO),這個結構是同時擁有企業的管理屬性和市場的交易屬性的結構,因此討論網絡的價值必須從生態的管理和市場效率兩個維度去討論,管理學和經濟學在這時候取得了理論上的同一性。

第三,區塊鏈經濟需要對廣義均衡理論和廣義帕累託的討論,也就是我們之前討論的,網絡經濟的社會資本的利潤來自於企業家對結構洞的填補,來自於創新和個性化對市場資源的再配置過程中產生的租,而並不來自於企業資源的差異,或者是對某個特殊群體的壓榨和剝削。

只有理解了這三個基本經濟學邏輯,才能理解新經濟生態中的主體,也就是基於智能合約的網絡如何產生價值,才能推導出基於網絡經濟學的區塊鏈經濟的理論大廈。

以上就是我關於智能合約對傳統經濟中關於市場和企業理論的一些探討,一方面我認為未來的數字經濟中基於智能合約的網絡組織才是資源配置的主體,而企業只不過是其中一種特殊的形態,區塊鏈網絡可能形成未來更具備優勢的資源配置方案。

另外一方面,智能合約是基於網絡經濟學的,因此討論它的經濟價值需要建立不同於新古典經濟學以及傳統產權理論的思路。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鏈得得官方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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