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爲什麼批捕了,申請取保候審的可能性不大呢?

旁觀者清zz


在退查階段可以申請取保候審,但能否取保,辦案機關會依據案件的事實、證據、情節來綜合考慮。就本案而言,覺得取保候審的可能性不大。


首先,嫌疑人已經被批准逮捕。

逮捕,是5種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沒有特殊情況(一會講),一般會直到法院判決了。並且,嫌疑人之所以會被逮捕,一是由於公安機關的提請,認為有必要逮;二是檢察機關的審查,同意公安機關“提請逮”的理由,兩機關的認識是一致的,如果沒有特殊情況出現就取保,朝令夕改,豈不是“自己打自己臉”,法律的執行也太不嚴肅了。


其次,特殊情況出現,一般會取保候審。

被羈押後,如果發現出現特殊情況,比如患有嚴重疾病或懷孕的,一般情況下,會變更為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但是性質惡劣的犯罪也要除外,比如故意殺人罪、黑惡勢力犯罪等等,一般會轉由監獄醫院進行治療羈押。因此說,看本案是否有這些特殊情況,如果沒有,取保的可能性也不大。

最後,本案的事實沒有查清。

是否是初犯?在犯罪中起多大的作用?這些不能靠嫌疑人或其家屬來講,而是要通過公安機關偵查後予以確定。而本案辦案機關進行了退查,說明某些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需要補充偵查,在這種情況下,為避免串供、做偽證等妨礙訴訟的行為出現,辦案機關一般也是不會對嫌疑人取保候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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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yond1975


是這樣的,首先我們要認清楚“取保候審”和“批捕”的性質。

“批捕”就是逮捕和“取保候審”一樣,都是強制措施,只不過就是一個在看守所裡面等待起訴開庭,一個是在現實社會里面等待起訴開庭。

而即使你辦理了“取保候審”,如果檢察院還是要起訴你,而你收到起訴後,還是要回到看守所等待開庭判決的。

而既然“逮捕”和“取保候審”都是強制措施,如果事先被“強制了某項措施”,那再進行變更是需要條件的。

比如:取保候審期間如果要更變為“逮捕”,除非是其違反了取保候審期間的各項條例,不然也不會隨意的更變其性質。

同樣,你既然會被逮捕,就說明你有可能會判有期徒刑以上的刑期,你雖然有權利申請“取保候審”,但是這個需要檢察院進行審查,而審查需要一定的時間,而一般“逮捕後”在2個半月左右會下起訴,你最後還是要進看守所,所以沒有那個必要,而且過程也比較繁瑣,既然開了“逮捕”,如果沒有天大的理由,自然也就不會給你換成“取保候審”了,因為司法是個比較嚴肅的事情,出爾反爾的事情那不是天大笑話了?

一般情況下,如果你被逮捕後,律師說要幫你爭取“取保候審”的,別相信,都是坑錢的,因為除非你罪小,真能不被檢察院起訴,不然你即使真被取保出去了,個把月後又要回到看守所,有那個必要?有那錢,還不如舒舒服服的在看守所當“大爺”了,而且在看守所呆一天抵刑期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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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資深體驗工程師


依我之見:這與案件犯罪嫌疑人‘’確有逮捕必要‘’,以及涉嫌的‘’罪名較重‘’有很大關係。

一,什麼叫‘’逮捕‘’?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逮捕是刑事強制措施中最為嚴厲的強制羈押措施,即在刑事案件立案後經初查認為有犯罪存在,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監視居住尚不足以排除可能的妨礙偵查,為保證案件的順利查辦,由公安偵查機關對‘’確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提出批准逮捕的請求,檢察機關經審查確認有犯罪事實存在、對嫌疑人也‘’確有逮捕之必要‘’,即符合逮捕條件的批准公安機關的提請,並由公安機關予以執行逮捕將其羈押於看守所的強制措施。

二,那麼,什麼又叫可能妨礙偵查‘’確有逮捕之必要‘’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及相關條款的規定下列情形屬‘’逮捕確有必要‘’:1,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2,可能自殺、逃跑的或重新犯罪的,3,威脅證人、被害人,可能毀滅證據的,4,殺人、強姦、搶劫、綁架、爆炸等暴力性犯罪的,5,流竄犯罪、多次犯罪、不講真實姓名的,6,累犯、涉嫌多項罪名的……從上述敘述可以看出逮捕確有逮捕之必要實際上反映出案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如暴力犯罪、流竄犯罪,同時也反映出犯罪嫌疑人所具有‘’人身危險性‘’,如威脅證人受害人、累犯可能再次犯罪等。而這‘’兩性‘’一一‘’社會危害性‘’和‘’個人人身危險性‘’,正體現的是案件犯罪嫌疑人‘’確有逮捕之必要‘’的法律內涵。

三,關於‘’羈押必要性審查‘’,根據《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新增加的‘’羈押性必要審查‘’的規定:對於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檢察機關應根據當事人親屬或委託的律師申請應當對經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被羈押的必要性依法進行審查,符合取保侯審、監視居住條件檢察機關可以決定解除羈押辦理取保侯審或監視居住。

通過上述‘’確有逮捕之必要‘’的法律分析,犯罪嫌疑人所犯之罪的‘’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和犯罪嫌疑人的‘’個人人身危險性‘’,即俗稱的‘’兩性‘’決定了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再辦取保候審的可能性很低,而根據捕後羈押必要性審查的規定也可改變措施辦理取保的可能。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有不當之處歡迎批評指正。


唐先明75443043


根據法律,逮捕的條件為: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取保候審條件: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不管是批捕還是取保都會涉及社會危險性的問題,而這個也主要是影響是否能夠取保的條件。

“社會危險性”主要從下面幾個方面來考慮:

①案件的性質。

一般來說,案件性質嚴重,作案人的主觀惡性大,其社會危險性也大,被判處的刑罰也重,作案人也容易毀滅證據、偽造證據、串供、逃避偵查和審判,繼續犯罪。

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情況。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情況是指他在犯罪前後的表現及其個人情況。如:多次犯罪還是偶然犯罪;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一貫表現;有無固定職業;犯罪時的年齡;犯罪後有無悔罪表現,等等。一般來說,累犯、慣犯或有前科的人,其社會危險性要大於偶然犯罪的人;故意犯罪的人,其社會危險性 要大於過失犯罪的人;成年人的社會危險性要大於未成年人;犯罪後毫無悔罪表現的人,其社會危險性要大於有悔罪表現的人。

③案件的其他情況。

比如同案人未被抓獲,有些重要證據尚未收集在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隱匿證據、偽造證據、毀滅證據的可能性就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知道舉報人、證人的姓名和住址,其進行報復、繼續犯罪的可能性就大。


葉律師


因為在大部分刑事案件中,公安機關拘留快到期前後,一般會呈送呈送檢察院,申請逮捕嫌疑人。檢察院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

如果檢察院不批准,公安局一般會作出取保候審的決定,同時開出釋放證明,嫌疑人就可以回家待著。

這兩個證明,就是下面的樣子:

也就是說,檢察院對於是否批准逮捕嫌疑人,有一套嚴格的審查程序,審查的部門一般是偵查監督科(處),內容,就是審查是否具有逮捕的必要性,主要是三點:嫌疑人是否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是否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

因為如果出現錯抓錯捕,檢察院作為批捕的機關,可能就要承擔錯案追究的責任,而在批捕之前,辦錯案抓錯人的責任在公安這邊,所以逮捕是公安和檢察院錯案責任的分水嶺。有些地方會把嫌疑人的批捕率作為公安辦案人員的考核指標,即如果公安刑拘了當事人,檢察院卻沒有批捕,公安辦案人員可能承擔一定的內部追責,比如績效、工資待遇,個人晉升等。

所以,檢察院一旦把當事人批捕,說明很大程度上,嫌疑人相關的犯罪事實證據檢察院已經掌握,檢察院才會作出批捕的決定,否則他們不會批捕。所以如果在批捕之後,還愣頭青似的申請取保候審,等於要檢察院打自己的臉。

所以,申請取保的最佳時機是什麼時候?是在刑事拘留期間,也就是在檢察院批捕前,這時如果提交專業的書面辯護意見(注意是辯護意見或法律意見書,不是一份抄模板的取保申請書),在檢察院審查批捕時,會和辦案民警的呈捕意見一起送到檢察院面前,這樣,會大大提高不批捕、取保的機率,效果遠比檢察院批捕後申請強。

那批捕之後是不是完全沒可能取保了?

不是,批捕,只是一種暫時的羈押措施,隨著案件的發展,如果出現新的有利於嫌疑人的辯護點和證據,可以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就是申請變更嫌疑人的羈押狀態。


金融犯罪刑事辯護曾傑


首先,取保候審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辦理,由公安機關執行。如題,案卷在檢察院退查期間,是可以申請取保候審的。



但是,結合本案例,能辦理取保候審可能性不大,原因有以下幾點:

第一、案卷已被檢察院批准逮捕,逮捕,是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發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剝奪其人身自由,予以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一般會判處實刑。而取保候審條件其中一條就是不致於發生社會危險性,這與批捕是相違背的。


第二、如題來分析,此案件為團伙案件,採取取保候審有可能會出現串供,毀滅公安機關尚未發現證據等行為…

第三、取保候審期間若發生了社會危險性,公安機關是要擔負責任的。一般情況下沒必要承擔這個風險辦理取保。


但是,也不是絕對不辦理的,若嫌疑人出現嚴重疾病等,由看守所出具建議變更強制措施函,也可以辦理取保候審。


小張亂彈


問題意見

逮捕,屬於刑事強制措施的一種,以剝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為內容的,相比其他強制措施是最嚴厲的。

在逮捕後如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和符合變更強制措施條件的以外,對被逮捕人的羈押期間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決生效為止。

因此,被批准逮捕之後,取保候審的可能性就不大了。

逮捕的必要限制

1.羈押必要性審查。檢察院根據法律規定,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辯護人的意見,經審查後決定是否有羈押(逮捕)必要。

2.為了防止逮捕的過量適用,刑事訴訟法第79條對逮捕進行了必要的限制:

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且有下列社會危險性的:

(1)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3)可能毀壞、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4)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6)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吳竹兵律師


簡單說一下:

批捕系由公安局呈請,檢察院批准的!

對於刑事犯罪嫌疑人,取保侯審意味著不能防止其社會危害性的發生!

取保侯審意味著十二個月內,你作為嫌疑人,不得隨意離開居住地,並且隨時根據案情進展而採取進一步措施,但是你的人身是自由的,這樣的好事,被批捕者不配享受!

一旦批捕你,意味著你有犯罪事實,你有較大的社會危險性!放虎歸山?遺害百姓?沒門!



勸君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為!

諸惡請莫做,諸善請奉行!


鑑辨者言


這個問題我以前回答過類似的。

一是逮捕是最嚴厲的一種強制措施。逮捕指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採取取保候審不足於防止社會危險性發生的。

二是根據刑訴法和相關規定,對什麼是社會危險性,也有具體的細節。簡而言之,要逮捕一個人,那麼這個人有很大的概率是會判處實刑的,是對社會有危害性的,不羈押犯罪嫌疑人就很可能危及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

三是如果能採取取保候審的,一般就不採取逮捕措施。當然,對於一些案件,如果雙方達成刑事諒解,或者出現嚴重疾病不適宜羈押等情況也是可能辦理取保候審的。

謝謝!


行者無疆73413566


有檢察官已經做了比較靠譜的回答,比較準確。我做點通俗易懂的解釋。題目中的“批捕”是指檢察機關對辦案單位提請逮捕的審查結果。檢察機關在審查提請逮捕時,除了要審查案件的證據,辦案程序等案件信息外,還有一項很重要的審查內容,就是羈押必要性審查,只有檢察機關認為不採取逮捕的羈押措施不足以防範社會危害的嫌疑人,檢察機關才會批准逮捕。通俗講,就是偵查機關和檢察機關都認為不予逮捕不足以防範控制嫌疑人對社會的危害。此種情形,取保候審不能防範控制嫌疑人繼續危害社會,自然

難以辦理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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