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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陽市委政法委員會官方微信戀愛期間,
男女雙方頻繁相互轉賬。
戀情結束,
男方想把轉出去的錢要回,
法院會支持男方的請求嗎?
淅川縣90後青年萬某在談戀愛期間,通過微信紅包、轉賬等方式先後向女友轉出“520”、“1314”等數額不等的錢款。
分手後,這些錢款屬於“贈予”、還是“借款”,是否能要回來?近日,淅川縣法院一審對此案給出了答案。
這些錢到底是咋給的,法庭上雙方爭論不休。
原告萬某訴稱:
2017年2月,其經人介紹與被告田某相識,其間,萬某多次通過微信紅包、微信轉賬和支付寶轉賬等方式先後轉給被告田某數額不等的錢款。
可是當年7月間,因一次未轉錢,被告田某將其微信拉黑。
之後,萬某要求田某返還所給的錢款遭到拒絕,遂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田某返還其微信借款32811元,支付寶轉賬5796元,現金1300元,共計39907元。
被告田某辯稱:
原告萬某支付的錢款系因與其談戀愛的單方自願贈予,自己並沒有向原告提出過借錢請求。
2月份雙方認識後,2月19日,男方就轉來520元錢;2月20日,又轉來1314元錢。
3月2日,女方要去南陽玩,男方說去南陽玩,朋友多,錢要裝多點,讓其多買點衣服等物品,所以給她轉了5000元錢。
田某認為其中的“520”、“1314”等都是有特殊含義的數額,這些錢都是對方的贈予。
屬於“贈予”還是“借款”,法院給出答案。
法院審理後認為:
從原告萬某提供的轉賬憑證來看,轉款跨度時間長達半年,共有幾十次,金額有大有小,有1000元的,也有十幾元的。
轉款方式也比較隨意,有發紅包,有轉賬,微信中許多轉賬系由特殊數字含義的數額(如“520、1314”)組成。
在此期間既沒有註明款項支付用途為借貸,也沒有要求被告還過款,更沒有提供其有效證據證明有關借貸合意,不符合民間借貸的習慣。
結合在現實生活中,戀愛中的男方為表達對女友的愛,主動為女友購買財物或給予女友金錢供其生活、消費等的情況不在少數,這種沒有形成債權債務合意的支付或給予行為,在法律上應視為對對方的贈予。
為此,對原告萬某的訴求,法庭不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戀愛期間雙方對於金錢及其他財物的管理和使用比較隨意,分手後產生經濟糾紛就很難認定。
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即便是在戀愛期間,對於大額金錢或貴重財物的管理和處置,都要注意保存證據,證實真實意思的表達,避免傷財又傷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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