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壁老王」到了古代,有可能就直接砍頭了!

“隔壁老王”簡單來說就是對老婆婚外情對象的統稱,這放在現在也就是個道德問題,但到了古代有可能就是殺頭大罪。

早在秦朝,對“隔壁老王”的這種行為就有及其嚴厲的處罰。《史記·始皇本紀》中對秦國的律法有一段記載:"......有子而嫁,倍死內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誠,夫為寄之,殺之無罪……"。 翻譯過來的意思就是,發現有男人和有夫之婦通姦,可以直接把男人殺了,屬合法行為。這裡可怕的是,任何人都可以對“通姦者”施以極性,人人得以誅之,可不告而殺,私刑亦合法。

“隔壁老王”到了古代,有可能就直接砍頭了!

兩漢時期,基本沿襲了秦國對“隔壁老王”的態度,能殺就殺,絕不可以。但也有所和緩,有的犯人態度比較好,可免死刑,處以“宮刑”,這在很大程度上出於保存固有生產力的思想。

隋唐時期,“隔壁老王”不在是重罪,唐律記載:“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和姦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二年。”“諸奸”屬於強姦範疇,“和姦”屬於“隔壁老王”的行為,也代表婚前性行為。婚前性行為,男女各監禁一年半;女方有丈夫的,各監禁兩年。這裡將“通姦”行為進行了合理劃分,不得不說還是很人性化的。

兩宋時期,沿襲了唐律的規定。《水滸傳》中潘金蓮、西門慶起初是犯了“和姦罪”,依律應判處兩年監禁,後毒殺武大郎不按此法而論。

“隔壁老王”到了古代,有可能就直接砍頭了!

元朝時期,重新將“隔壁老王”定為重罪。《元史·刑法志》記載:"諸和姦者杖八十七" ,本夫捉姦可當場殺死“和姦者”。元朝律法不重視監禁,更重視肉體懲罰,打板子、割耳朵一類的,女子受刑要“去衣而刑”。

明朝時期,朱元璋推翻了元朝,但在“隔壁老王”這個問題上卻沿襲了元朝律法,本夫抓姦,當場殺人無罪。諸奸者施以杖刑,女子"去衣受杖"

清朝時期,愛新覺羅的子孫幾乎推翻了老朱家的一切,但對“隔壁老王”的態度卻罕見的繼承下來,當場抓姦,殺死通姦男女無罪。

“隔壁老王”到了古代,有可能就直接砍頭了!

民國時期,辛亥革命之後,頒佈了《暫行新刑律》:"和姦有夫之姓者,處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相姦者,亦同。" 這個條款規定,與有丈夫的女子私通構成犯罪,與未婚女子私通不存在犯罪行為,也就是在法律條款上確定了婚前性行為的合法性。目前在臺灣地區,仍沿襲這條法律規定。

新中國建國以來,將"通姦"問題納入了道德範疇,在《刑法》層面廢除了"通姦罪",然而對與有夫之婦私通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一直存在很大的爭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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