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農村集體資產是指歸鄉(鎮街)、村集體全體成員(社員)集體所有的資源性資產、非資源性資產,就是說你得先在這個組織裡面,你才是這個地方的農民,這集體資產裡面才有你的那一份。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目的,就是確認現有資產誰有一份,誰能參與集體經營收益分配。
那這個成員資格怎麼認定呢?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按照尊重歷史、兼顧現實、程序規範、群眾認可的原則,統籌考慮戶籍關係、農村土地承包關係、對集體積累的貢獻等因素,協調平衡各方利益,做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工作,解決成員邊界不清的問題。
但因多方面原因,在司法實踐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標準不一,在一般的農事產權案件糾紛中總會出現各種情況,所以宜以“一般規定”加“特殊情形”的模式在立法層面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標準,意思就是有了就是特殊情況就要特殊處理,但是普通的農民認定原則都是一致的。
就拿山東提出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定指導意見舉例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認定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1.戶籍在本村、開始實行農村統分結合雙層經營體制時為原生產大隊成員的農村村民(原農業戶口,下同);
2.出生時,父母雙方或一方為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本人依法取得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的農村村民;
3.本村村民依法辦理領養手續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正式實施前(1992年4月1日)建立的事實收養關係,並辦理事實收養公證,且戶口遷入本村的子女;
4、與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結婚且戶口遷入本村,在原村已不享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農村村民;
5.政策性移民落戶的;
6.符合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他人員;
當然有些朋友看到這裡,肯定要問了,我是住在村子的人,但是我與上面的條件都不符合,比如:農村遷居的農民,在原來的村子已經有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但是通過一些辦法在現在的村子也擁有了土地,你現在這塊土地就不能屬於你了,除非你放棄原來的村子的成員資格。所謂的住在這個村子並不代表你可以擁有這個村子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那這些條件都符合的成員怎麼確定自己加入村子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其實戶籍就是最直接的證明方式,一些情況特殊的朋友們就要趕緊去辦這些事,不然村子土地確權的時候,明明待在自己手裡幾十年的地,就可能突然不是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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