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警通告 關注「索賠逾期失權」風險

在工程施工中,針對一起索賠事件,項目部的通常做法是以報告的形式向業主反映拆遷滯後、圖紙延誤等情況,如果業主置之不理或口頭答覆,項目部也就不再主張,等待項目收尾後再彙總報告給業主,此種做法在程序、形式、內容方面均存在一定瑕疵。現以《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為例,將法律風險和應對措施逐一分析如下:

預警通告 關注“索賠逾期失權”風險

項目部存在的主要問題是遞交報告的時間逾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有關“索賠逾期失權”的約定主要體現在合同履行中兩個階段。一是合同履行前期、中期,即項目施工階段,《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範本第23.1條規定,承包人主張工期延長和費用增加應從索賠事件發生後28天內,向監理人遞交索賠意向通知書,如承包人未在28天內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則喪失工期延長和費用增加的權利。二是合同履行完畢前,即項目收尾階段,該範本23.3條規定,承包人遞交竣工付款申請單後,發包人在14天內審核,出具竣工付款證書;如雙方產生爭議,發包人可出具臨時付款證書,爭議部分可採用協商、仲裁、訴訟的方式解決。如果承包人接受了竣工付款證書,無權向發包人再提出任何索賠。故承包人應在合同約定的索賠期限內遞交,不至造成“索賠逾期失權”的局面。至於“索賠逾期失權”的約定,從法律角度看,是超過了訴訟時效還是除斥期間,在此文中不再贅述。

預警通告 關注“索賠逾期失權”風險

第二,該報告形式上不符合合同約定。索賠報告有文義性的要求,徵地拆遷延誤、變更批覆延誤等索賠事件從發生到終止的整個過程中,報告應由索賠意向通知書、索賠通知書、最終索賠通知書三種形式組成,三種通知書的證明標準要求也不相同,最終索賠通知書應達到事實清楚、理由合規、證據紮實的證明標準。報告標題名稱與實踐做法不一致可通過內容補正。

第三,遞交報告的對象錯誤。施工中此類報告不應向業主遞交,該報告應向監理人遞交,承包人遞交後即完成了合同約定義務,至於監理人是否轉達給業主,則不是承包人考慮的問題。為了保留權利、爭取解決問題,當然也可採用遞交監理人、抄送業主的方式。

第四,遞交報告後不保留、收集送達證據。面對索賠報告,監理人和業主往往不簽收。為保留承包人索賠權利,項目部應想法設法保留送達證據,送達證據的方式有,可採用發文的形式,由監理人工作人員簽字,在發文登記本中保留收發人職務、收文時間的證據;可採用電子郵件形式送達,在電子信箱中保留收件人職務、收件時間的證據;可採用特快專遞送達,在快遞單中保留收件人職務、收件時間的證據。

預警通告 關注“索賠逾期失權”風險

其他保留送達證據的方法也可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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