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法》往年必考考點匯總!(超詳細)

【必背考點1】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

中級《經濟法》往年必考考點彙總!(超詳細)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中級《經濟法》往年必考考點彙總!(超詳細)

【注意】根據民法總則規定:民法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屆滿”,包活本數;所稱的“不滿”“超過”“以外” ,不包活本數。

2、不違反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注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必背考點2】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1、附條件的法律行為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 所附條件可以是事件, 也可以是行為。

當事人惡意促使條件成就的,應當認定條件沒有成就;當事人惡意阻止條件成就的,應當認定條件已經成就。

2、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當事人在法律行為中約定一定的期限, 並以該期限的到來作為法律行為生效或解除的根據。

【記憶提示】期限必然到來,條件或發生或不發生。

【必背考點3】無效的法律行為、可撤銷的法律行為

1、無效的法律行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

2)當事人通謀虛假表示實施的;

3)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4)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5)違背公序良俗的;

2、可撤銷的法律行為:

1)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

2)受欺詐的;

3)受脅迫的;

4)乘人之危、顯失公平的。

【注意】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必背考點4】代理

1、特徵:

中級《經濟法》往年必考考點彙總!(超詳細)

2、遺囑、婚姻登記、收養子女等不適用代理。

3、代理權濫用的情形:

自己代理;雙方代理;代理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

無權代理的情形: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代理權終止後的代理行為。

4、表見代理:

無權代理+客觀上存在使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空白合同書或曾被授予代理權)+相對人善意→代理有效,被代理人負責

【必背考點5】仲裁

1、適用範圍:

“平等”主體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糾紛(勞動爭議、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不適用«仲裁法»)。

不適用仲裁的情形:

1)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2)行政爭議

2、仲裁協議:

1)書面;

2)排除訴訟(必須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否則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3)仲裁協議具有獨立性,合同的変更、解除、空止或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4)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 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3、仲裁程序:

1)仲裁員迴避的情形:

①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③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④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2)一般開庭不公開。

3)可以和解或調解:

①調解:簽收後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②和解:可選擇裁決或撤回,若撤回後又反悔的, 可以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必背考點6】訴訟

1、訴訟管接

1)一般地域管轄:原告就被告

2)特殊地域管轄:

中級《經濟法》往年必考考點彙總!(超詳細)

3)專屬管塘

中級《經濟法》往年必考考點彙總!(超詳細)

4)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原告均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轄。

2、審判程序:

①開庭且公開;

②簡易程序適用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案件;

③二審提出在判決書送達1 5日內,裁定書送達10日內;

④當事人申請再審,不停止執行。

3、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延長

中級《經濟法》往年必考考點彙總!(超詳細)

▎本文來源:會計大咖,永圖教育,由“高頓中級職稱考試”整理發佈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