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疫苗造假被证实,涉事企业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纤指十三玄_


看看前因后果吧: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药监局)组织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飞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存在记录造假等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行为。收回该企业《药品GMP证书》,责令停止狂犬疫苗的生产。截至目前,国家药监局表示:“本次飞行检查所有涉事批次产品尚未出厂和上市销售,全部产品已得到有效控制。”(如图)

个人浅见:

首先你说食品作假,什么假鸡蛋、假牛肉、假羊肉我认了,但是如果连疫苗什么都存在违规情况,那是真的没办法去原谅了。好歹生病了有药可以治,但是如果药都是假的,那什么东西可以守住我们健康的最后一道防线?

此前“广西来宾假狂犬疫苗致男童死亡事件”轰动一时,当时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来宾假狂犬疫苗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销售假药罪判处8名被告有期徒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不等。

由此可见本案中长生生物公司的制假售假行为符合生产、销售假药罪。而该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虽然目前本案仍然调查处置过程当中,结合目前的案件事实,希望对于制假售假者给予严惩!


麋鹿说法


这是怵目惊心的犯罪,这是丧心病狂的作恶!

狂犬疫苗居然都敢造假,这与杀人何异!

而且,狂犬病的平均潜伏期是一个月左右,如果打了假的疫苗,连补救的机会都没有!

一个上市公司,靠着狂犬疫苗这个主打产品过活,只要认认真真把这个产品搞好了,就有吃有喝有好日子过,可是,人家愣是觉得一板一眼地生产货真价实的东西,太费事,不合算,赚钱慢,于是乎,就掺点假吧!

至于造的什么假,目前尚无详细信息披露,但既然造假,我们就有理由相信,这些疫苗是假的,是起不到防疫作用的,如果你恰恰在这时候被狗咬了,又恰恰打了他家的疫苗,你就全当是被这家上市公司的丧尽天良的恶狗咬了吧,除了自求多福,又能怎样?

太惊悚了,太不可思议了,太让人不寒而栗了。当人们怀着满腔的信赖,去各地的防疫站,一边撸起袖子让护士注射,一边和难兄难弟们嘻嘻笑着交流被狗咬的经历,谁能想到被打进自己身体的疫苗是假的?不但起不到防疫作用,甚至,还起到更坏的反作用!

这太可怕了,真是细思极恐。

这些生产假疫苗的恶棍,得有多么的丧尽天良,才能若无其事、心安理得地在疫苗上造假!如果有人因为打了他们的疫苗而病发,他们会如何自持?会置若罔闻并继续造假生产吗?

如果不查出来,完全可能。

因为他们并非不知道假疫苗可能产生的后果,但是他们放任或故意让这种结果发生。

鉴于生产假狂犬疫苗的严重后果,不同于一般打了无用但也没多大害处的假药,我建议把他们,按故意杀人罪或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而不能按生产、销售假药罪处理。这太恶劣了,太坏了。

就像开车撞了人,有时候就是构成故意杀人罪或危害公共安全罪,不能一概按交通肇事论处。

您以为然否?欢迎跟评,谢谢。


潘卫霞律师


狂犬疫苗造假被证实,长春长生公司首先就是停产,然后就是赶紧全国范围内追回已经销售出去的药品,对于公司相关当事人根据情节追究法律责任。

涉事企业承担法律责任,这毫无疑问,但具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首先要看已经销售出去的疫苗量,以及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药物造假,这无疑于谋杀,如果已经使用掉了部分疫苗,这对于使用疫苗的人来说,将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害。


如果这种疫苗刚投产,尚未在全国各地使用,那么可能情节上要比使用稍微好点,但不管使用还是不使用,已经被查实造假,涉事企业都难辞其咎。

1、〈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2、药品管理法相关条文: 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和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对于药品造假,那对于涉事企业来说,那就是犯罪,这个公司需要承担全部的责任和损失。说点题外话,这个公司的行为真的太过于恶劣,在利益面前,不顾大众生命安危,太过于可恶,应该被彻底处理掉。


珞珈评论社


一,到底是长生疫苗自行送中药检检验后因不合格召回,还是国药局飞检发现记录造假后召回。

二,该批次药品什么时间生产的,是否在国家规定的批次检验周期内。

三,长生发文召回疫苗的效力达到县级防疫机构,接种单位层面,与国药局公示的所有全部产品未出厂销售和使用有何出入。

四,虽然国药局明确疫苗不会对身健康产生影响,但长生生产疫苗生产记录造假不符合《规范》与产品内在质量是否有必然关系,疫苗是否会因为产品质量导致药价降低失去免疫效果。

五,从行政法规方面讲,如果认定是生产、销售假药,则是重罪加重罚的判决裁量情形。但是,如果该批疫苗不会对人身健康造成损害,就不能定性为法律意义上的假药,因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要件是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是否足以产生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而非致命结果。

六,从法律层面讲,生产销售药价失效疫苗,结果会导致患者失去及时免疫的挽救生命的时机而丧失生命命,这是一种主观故意而非客观过失行为,实质是以主观盈利为目的,造成危害剥夺他人生命的客观结果,严重的侵害了患者的生命保障权。

就此案,如果只是召回,销毁,行政罚款,企业致歉,我想是会很难公允的,毕竟上次的疫苗事件屎都没擦干净刚压下去,这次雁凌水勾起老冰排,恐怕企业和很多人都难独善其身,全身而退了。


半称心


7月16号(星期一),武汉市百步亭金桥汇2期门口,居民散养大型猎犬追逐扑向7岁男孩,小区录像仅仅只记录了十几秒钟!其实是从小区里面一直追到门口的!其过程长达上十分钟,其狗主人在大狗追小孩时,也在旁边,其没有出来制止!还说狗在追小孩时小孩不该跑,而小区保安和物业平时也放任大狗在小区溜达!本次事件幸亏小孩机智躲开,才没有造成较大的恶性事件,但是男孩双腿都擦破了皮!而狗主人和小区物业事发后都没有上门道歉!男孩每天晚上都会被噩梦惊醒!希望小区物业,狗主人,及其主管单位能够重视!!!










书法爱好者陈博


长生生物是一家上市公司主要产品是狂犬病疫苗的主要生产研发企业也是疫苗生产的龙头企业。这么一家重要关系到人生命安全的药厂,净然造假。可见惊心动魄。要严查。对于企业要收回GNP证书。吊销生产许可证。停止生产。对于全国的该药厂生产的狂犬病疫苗全部收回检验,保证人的生命安全。对于制造隐瞒造假者要严惩。


郁金香137652766


他们敢造假,就是说明他们相信世上本无狂犬病,我小时候与土狗一起长大,被咬无数次,自己的兄弟姐妹,朋友亦无数次被咬过,小时候也根本没有打狂犬疫苗一说,亦从没见过狗咬一口可以把人毒死的,村里老人亦没听说过,不过医学把潜伏期定在80年,就把一切解释了。


未为大凶


杀人犯,死刑!为什么这样说呢?记的早前报道一位陕西的姑娘被流浪狗咬后,马上打了狂犬病疫苗!结果死了。这大概是假苗吧!谁承.担呢?疫苗厂家,它等同于杀人犯!死刑!或死緩,终身不缓刑


万事如意1393082


犯罪行为,被检举揭发的。


1成亮1


这种东西也能造假,这同杀人有什么区别,不是拿人命当儿戏吗,其后果真是不敢想像,对造假的有关责任人,罚他个倾家荡产,对其本人抓起来立即枪毙,方可解民恨,希望有关部门加强监管,出台更严励的法规,以保正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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