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軍轉幹部安置政策及條件,看新變化!了解一下吧!

浙江軍轉幹部安置政策及條件,看新變化!瞭解一下吧!浙江是兵員小省,卻是安置大省。深化國防和軍隊改革兩年來,浙江接收安置軍轉幹部總量列全國前十位,計劃分配軍轉幹部數量列全國前五位,計劃分配師團職幹部數量列全國前三位。為幫助廣大轉業戰友瞭解浙江省安置政策,我們對之進行了梳理。

1、推行陽光安置

統一全省考核賦分辦法,解決各地因不同標準而引發的攀比問題。明確對團職軍轉幹部首次任職安排非領導職務的,按規定增加非領導職數,並實行單列、專用;出臺“兩個原則上”政策規定,即正團職幹部原則上進機關安置,實職滿3年以上安排領導職務確有困難的、原則上平職安排非領導職務。

在省本級實行傾斜增編,即師職1:1,正團1:0.75,副團1:0.5,其他1:0.25,有效緩解接收單位接收師團職幹部的壓力。

印發《浙江省軍隊轉業幹部檔案接收審核工作規定(試行)》,將中央13號文件中“四個放寬”政策予以落地。修訂《在杭省部屬單位安置營級以下(含營級)軍隊轉業幹部考試考核錄用辦法》,提高軍轉幹部筆試分和麵試分的賦分權重,使考核、筆試與面試權重基本實現均衡。

第一時間多渠道向軍轉幹部發送相關工作信息;全國較早研發“浙江省軍轉安置信息管理系統”,利用“互聯網+”概念實現“一網三聯”,將省直單位、各市和部隊轉業辦信息整合,實現省市上下聯通、部門橫向聯動、軍地內外聯繫的軍轉安置工作格局。

完善“浙江省軍轉幹部網上報名系統”,把選崗的主動權交給軍轉幹部本人,減少人為因素干擾,從制度層面保證公開、公平、公正。召開省本級軍轉幹部“雙選洽談會”,增加軍轉幹部和地方接收單位信息對稱度,提升安置工作人崗匹配性。

2、大力扶持就業創業

將自主擇業軍轉幹部納入省政府《關於做好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 浙政發〔2017〕41號) 就業創業重點扶持對象,明確自主擇業軍轉幹部初次創業的, 可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對自主擇業軍轉幹部積極開展崗位推薦、職業培訓、創業孵化等服務,落實優惠政策, 提高就業創業成功率。

3、軍轉幹部隨調配偶安置

軍轉幹部隨調配偶原則上對等安置,為公務員的,參照本人職務等級和從事的專業,合理安排工作和職務;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企業職工的,主要在事業單位和企業妥善安排。

對有自謀職業意願的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配偶,可採取發給一次性就業補助費等措施進行安置。如杭州市安置的軍轉幹部,其隨調配偶有自謀職業意願的,採取按其參加工作年限和上年度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為基礎,工齡每滿1 年給予1個月的經濟補助費,按隨軍年限,每滿1年發給1個月的自謀職業補助費等措施進行安置。

浙江省軍轉幹部安置流程圖

浙江軍轉幹部安置政策及條件,看新變化!瞭解一下吧!

到浙江安置,需要啥條件?

主要依據中發〔2001〕3號中發〔2007〕8號、中發〔2016〕13號、浙委〔2001〕15號和浙軍轉辦〔2016〕5號文件規定執行。

(一)轉業幹部原籍是浙江省或從浙江省入伍(入伍時常住戶口在浙江省,但不含院校外省市生源分配入伍)的,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時所在的市、縣安置。

(二)轉業幹部配偶隨軍前或者結婚時常住戶口在浙江省的,可到配偶隨軍前或者結婚時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三)配偶隨軍或其他原因取得浙江省常住戶口的(其中杭州、寧波兩市城區需滿2年以上)。

(四)對駐浙所在單位被撤銷、合併、降格、改編、移防的計劃分配軍隊轉業幹部,其配偶取得部隊所在地常住戶口的,可以到其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五)軍隊轉業幹部父母身邊無子女或者配偶為獨生子女且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在浙江省有常住戶口的,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的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六)未婚的軍隊轉業幹部,其父母在浙江省有常住戶口的,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七)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為軍人且長期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的軍隊轉業幹部,其父母原籍、入伍地為浙江省的,或其父母離退休後在浙江安置的,可以到其父母原籍、入伍地或父母離退休後安置所在地安置。

(八)夫婦同為軍隊幹部,或者一方為軍隊幹部、另一方為符合隨軍條件的士官,雙方或者一方部隊駐地在浙江省的。

(九)自主擇業的,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從事飛行、艦艇,涉核工作滿10年的,戰時獲三等功、平時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因戰因公致殘的軍隊轉業幹部,其配偶或者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戶口在浙江省的,可以到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十)所在單位被撤銷、合併、降格、改編、移防,或者在邊遠艱苦地區和特殊崗位服役滿10年的軍隊轉業幹部,不符合到杭州市、寧波市安置條件的,可以到省內其他縣市的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設區市安置。

(十一)未婚或者離異的軍隊轉業幹部,可比照駐地軍隊幹部配偶隨軍條件予以安置;其中所在單位屬於被撤銷、合併、降格、改編、移防的計劃分配軍隊轉業幹部,可在服役地安置。

(十二)符合進浙江省安置條件的團級以下軍隊轉業幹部,在部隊被大軍區級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者榮立一等功的,可在全省範圍內選擇安置地點;在部隊榮立二等功的,可在設區市範圍內選擇安置地點。

(十三)接收單位提出申請,並經省軍轉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准的,浙江省經濟社會建設急需的專業技術人才。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其具體接收安置條件會根據每年形勢變化作相應調整,最終以軍轉安置部門答覆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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