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中審價與審計的區別(下)

三、依據和內容不同

審價是依據合同約定的結算標準對施工圖紙、工程變更資料等進行全部的核對、計算,並最終通過協商確定工程造價。

審計則是依據國家及地方政府的相關規定對財政資金的專款專用、投資的規模、財務收支以及工程竣工決算、投資的效益等投資的過程及資金使用進行審查監督,是對建設項目的總預算或者概算的執行情況、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年度決算、單項工程結算、項目竣工決算,依法進行審計。審核工程造價僅僅是審計的一個內容而已,且此工程造價是不可協商確定的。

建設工程中審價與審計的區別(下)

四、目的不同

審價是運用科學、技術原理和經濟法律手段,解決工程建設活動中工程造價的確定與控制,從而達到提高投資效益的經濟效益目的的行為,它本質上是確定造價的一種行為。而審計的目的是為了加強對國家作為投資主體的資金的有效控制,減少建設資金流失,嚴防建設領域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其職能是一種監督行為。

五、法律後果不同

建設工程中審價與審計的區別(下)

審價以施工合同為基礎,以發包方與承包方雙方發生的實務交易為依據,按照國家或地方施工工、料、機消耗標準進行核算,對雙方有約束力,其審價的結果可作為雙方結算的法律依據。

審計是一種行政法律關係,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只對被審計單位產生法律效力,對其他單位不產生“連帶的法律約束力”,對建設單位投資項目進行的審計結果,對施工單位的造價結算不具有約束力,簡而言之,審計結果可以不作為承包人向發包人主張權利的依據,發包人也不能以審計結果作為其拒絕履行義務的理由。

建設工程中審價與審計的區別(下)

以上是審價與審計區別的簡單比較,它們之間還存在很多細小的區別,在此就不一一列舉了,在目前的市場環境下,很多的工程發包人往往將“審價”或“審計”作為支付工程款的一個限制,要求承包人必須將承建的工程經“審價”或“審計”之後方才支付工程款項,同時對期間的延期付款利息不予支付,逐漸使得“審價”與“審計”成為發包人逃避責任的一個途徑。但隨著建築市場越來越規範,相關法律法規越來越健全,發包人將很難據此作為逃避其責任的依據了。同時,也對建築企業的管理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但要求建築企業要依法依約施工,也要求管理人員能熟知建設工程領域的專業術語,正確的依據合同主張權利,這樣一方面有利於提升工程項目管理水平,另一方面也有利於建設工程參與方行使合法權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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