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小魚君。此刻的我望著車水馬龍的街道,只想感慨福州的有車人實在太多了, 小魚君隨手網上衝浪了一下,得到這條讓我淚流滿面的信息。
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數據顯示,截止到2017年年底,全國機動車保有量達到3.10億輛,差不多全國每4人就擁有1輛汽車 ,嗯,小魚君妥妥的成為那另外3人,汽車已然是家庭標配的工具。
但說到停車位問題,福州的車主們可能都有苦難言,買得起車卻買不起車位 ,導致許多福州人想找個車位停車,都難過登蜀道。每天上下班都要上演“搶車。位”模式。
在廣州某個小區叫價100萬元/個的停車位,小魚君吃了一驚,注意,這不是謠言。車才20多萬,車位已經上百萬,這不是我們常說的“醬油貴過雞”嗎?
生活經驗告訴我們,車位如此高價,基本都是地產開發商和黑心物業炒起來的。
導致福州人,停車難,難停車。
不過接下來,小魚君要給福州的有車一族,安利一波好消息。
看完這個消息,估計買了車位的人都要後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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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新規定:
車位歸業主所有,物業出售違法!
換句話說
地產跟物業無權隨意設置車位
同時沒有對車位的處理權
《物權法》第74條規定:
-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住、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住、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
- 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物權法》: 部分車位原本就是你的!
近日山東濟南某地產,在售房時捆綁銷售地下室和車位,需要付38萬現金購買車位。
商品性住房的車位到底歸誰所有?
小區裡的停車位需要另外付費?
現在關於這類問題的爭吵可以告一段落了,根據《物權法》第74條規定:小區部分車位的所有權明確屬於業主所有,物業沒有出售的資格!
《物權法》
公攤地下停車位歸業主,開發商在銷售小區房屋時,已將地下停車場按公建面積分攤給全體小區業主,從法律上講停車場產權歸全體業主 。
開發商無權與個別業主簽訂停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簽訂的協議也應歸於無效,如果小區業主需要購買該停車位使用權的話,應同小區業主委員會
或經業主委員會授權委託的物業管理公司。
簽訂停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
《物權法》
佔用共有道路,停車位歸業主
開發商佔用業主 共有的道路或者綠地等場地 ,用於停放汽車,按照《物權法》這一部分停車位屬於業主共有,產生的收益由業主和物業雙方協商分配。
《物權法》 ,地下人防車位,歸國家所有,地下人防屬於建造在小區人防工程內的、非戰時用於停車的車位,既不歸業主,也不歸開發商,屬於國家但是,,業主有使用權,繳納管理費即可
這下大家都應該清楚了,小區裡的部分車位不需要購買,有些車位,自己本身就有權利免費使用!
如果你身邊的物業開發商還在,私自買賣業主共有車位的,就把《物權法》第74條 ,甩他們臉上。
今日互動:快來告訴小魚君你花了多少錢買的停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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