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废止15件政府规章

沈阳网、沈报融媒讯(记者杨晓楠)7月18日,记者从沈阳市政府新闻办组织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等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业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以市政府第72号令形式发布,《决定》废止了15件政府规章。

废止的政府规章包括:《沈阳市政府债务管理办法》;《沈阳市客运车辆租赁管理规定》;《沈阳市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沈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沈阳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沈阳市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沈阳市体育市场管理规定》;《沈阳市集体合同规定》;《沈阳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沈阳市酒类专卖管理办法》;)《沈阳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沈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沈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沈阳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共计15件。

据介绍,此次清理工作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按照“放管服”改革的相关要求开展的。目前,沈阳市有的政府规章已经不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利于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甚至与上位法相悖或已被上位法代替,所以清理这些政府规章已经迫在眉睫。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