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始人不能忽視的經營控制權

創始人不能忽視的經營控制權


本期我們繼續聊聊控制權的話題,先來聽一個故事:

W先生是一家光電企業的創始人、大股東,創業之初各種投入和付出都很多。後來慢慢企業開始有了起色,隨著產品研發的推進、創新和迭代,也開始有資本拋橄欖枝,市場形勢越來越好,更有一些能幹的有才之士聚攏在麾下,願意一起創業,團隊也逐漸穩定。

創始人不能忽視的經營控制權

隨著投資人的進入,公司治理層面同時開始完善,本來是小公司只有執行董事的狀況也開始轉變為董事會,公司董事為3人:

W先生擔任董事長

投資人股東委派一人擔任董事

高管團隊中的L先生擔任董事


董事會決議是一人一票,W先生和高管L先生表決一致,那麼掌握公司董事會的一般控制權沒有問題,投資人對於一些特殊事項約定了一票否決權,這倒也問題不大。

問題出在,當時在設計董事會治理機制時,關於董事的提名和選舉,董事會的議事規則等治理機制都沒有約定清楚。隨著公司發展的越來越快,確實對於人才的能力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原先的高管開始不適應公司的發展節奏。L先生最終離開了公司,並提出辭任公司董事。

那麼新的董事人選如何選任呢,W先生犯難了。

由於當初公司章程對於董事提名和選舉約定的比較模糊,本想安排自己的心腹高管直接上任,有利於控制權的穩固,最後不得不變成了股東會選舉產生新董事,雖說W先生在股東會上佔大股比,但是提名的人選和選舉還是要按照流程,比起直接指派程序複雜很多,最終的人選也要考慮和綜合各方的意見,控制權倒是未必會有實質影響,但是決策層面的效率還是一定程度地受阻了。

創始人不能忽視的經營控制權

聽了這個故事,大家是不是覺得董事會的議事規則、董事的提名對於公司的控制權也是十分重要呢?我們可以肯定地告訴您,是的,十分重要,尤其是股權比較分散的情況下,尤為要緊。那麼如何設計董事會的議事規則能夠保障公司的控制權呢,在經營權層面還有哪些方法可以鞏固控制權呢?


回應上述問題,我們來分析一下,我們認為至少有以下四種方法和策略可以協助創始人鞏固控制權:

1.董事會議事規則的設計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有限公司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創始股東可以利用董事會議事規則設計,對有利於實現自身控制權的事項設計為簡單多數通過,對危及自身公司控制權的事項設計特別多數通過,對可能嚴重危及其公司控制權的事項設計全體董事一致通過規則,阻卻對自己行使公司控制權不利的任何董事會議案,我們建議董事會的議事規則儘量

寫入公司章程

創始人不能忽視的經營控制權

2.董事提名權的設計

最有名的案例當數阿里巴巴合夥人制度中的董事提名權,它的核心是阿里巴巴合夥人團隊享有簡單多數董事的提名權。

雖然合夥人團隊提名的董事仍需股東大會表決通過,但這種提名權的行使是無期限的,直到股東大會批准為止。儘管股東大會擁有否決權,但如果合夥人提名的董事未當選導致董事人數不符合章程約定的人數,或者原有董事因病、因事辭去董事職位,阿里巴巴的合夥人可以提名臨時董事,直接享有董事權利,直到下次股東大會再次選舉出新的董事。

同時阿里巴巴的章程規定,章程中關於董事提名權的設計條款如果要被修改需要股東大會95%以上的表決權通過。這種雙層設計其實很大程度保障了創始合夥人對於企業的控制。如果剛才故事中的W先生當初設計董事提名權規則,後面的董事更替應該會方便許多。

3.完善監事會的權利和職能

監事一般享有提案權、股東會或者監事會的召集權、對於侵犯公司利益行為的相關訴訟權等權利。監事會是現代公司治理結構中的制衡機構,非常重要,現在很多企業都忽視這一機構對於公司控制權的作用。我們認為在監事會對於公司重大事項等監督權上做一些先期約定,則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強化創始人對企業的控制權,同時建議創始人對於監事的提名和選舉也可以做一些安排。

4.核心高管,經營管理層面的任免權控制

關於企業高管的任免權,按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經理的選任,經理提名的副經理和財務負責人的選任均屬於董事會的決議職權,所以創始人也可以通過對高管的任免權作一些設計來加強核心人才的控制,從而進一步鞏固經營權的控制。

在公司的經營與擴大過程中,作為創始人除了關注企業的商業模式——價值創造之外,還需要關注組織中的角色定位——價值評價和最終利益的分配——價值分配問題,更需要平衡好三者之間的關係。企業的控制權將直接影響公司治理和利益分配問題,無論對於企業還是股東都至關重要,創始人不容忽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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