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检察院 2018-07-19 16:08:41
2018年春节后的一天,一名中年女子走进检察院服务大厅,向工作人员反映:我丈夫好久不回家,我来找他时他却说我们已经离婚了,并拿出了法院的判决书,上面明明白白地写着判决我们离婚,可我什么也不知道啊!民行部门检察官也觉得一头雾水,怎么可能发生这种事?通过调阅审判卷宗,询问相关办案人员和当事人,经过详尽的调查取证,谜团渐渐被揭开,真相逐步浮出水面。
原来中年女子姓燕,东营市人,丈夫孙某是枣庄市人,两人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女儿出生后燕某在枣庄丈夫家居住,抚养女儿,操持家务,挑起生活重担。孙某长期在东营开车,双方聚少离多,夫妻感情逐渐恶化。从2015年开始,孙某先后向法院提起三次离婚诉讼,第一次诉讼中,燕某未收到通知,法院缺席判决不准离婚。通过第一次诉讼,孙某认为既然燕某不到庭官司也能打,那么就可以通过提供假地址的方式,达到让燕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离婚的目的,孙某动起了“瞒天过海”打假官司的歪主意。
在以后的两次离婚诉讼中,孙某将自己在县城的租住地址和电话作为燕某的联系方式提供给了法院,法院在邮寄的时候孙某就委托他人代收,燕某没有接到通知就不可能参加诉讼,两次诉讼都是缺席审理,最后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孙某这种瞒天过海打假官司的行为,使得燕某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离婚”。这对一直含辛茹苦操持家务的燕某是极大的伤害,还蒙蔽了法院, 骗取了法院裁判,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其行为涉嫌犯罪,必须予以监督。
根据调查和审查的情况,检察机关向有关部门发出规范邮寄送达的检察建议,向公安机关移送孙某涉嫌犯罪线索。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监督的目的是维护公平正义,必须贯彻维护与监督并重的理念,同时,不能为办案而办案,要注重社会效果,做好释法说理和息诉罢访工作。就本案来说,孙某的行为影响司法公正,后果严重,必须严厉打击,这既是对恶意诉讼的惩治,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本案是婚姻家庭纠纷,有其特殊性,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坚持将情和理融汇于办案中,通过与燕某多次谈心开导化解心结,最大限度减少了纷争,化解了矛盾。
来源 | 广饶检察(微信号grjcw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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