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总是受欺负,怎么办?

和别人合伙开公司,做生意,你面临两种选择。

要么你是大股东,可以控制公司,人财物,你都能掌控。

要么你是小股东,比如10%,很多事情无法按照你的想法来。

谁也想当大股东,能在公司贯彻自己的意志。但不一定都有当大股东的资本。

于是,屈居小股东,在所难免。

股东“黑”股东的手段都是通过股权结构的设计获得对企业的控制权,从而将企业作为牟取利益的工具。

公司控制权下的小股东权益保护

在公司结构中,存在着两大基本的法律关系:其一,股东与董事、经理等公司管理层之间的外部关系。这主要体现为股东(特别是控制股东)对管理者的控制关系。

这种控制关系是通过股东行使股权表现出来的,管理层只能在投资人的承受限度内行使他们的权利;其二,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内部关系。

股东因其拥有的股份不同,以及对公司事务关心程度的不同,自然地在股东之间形成了控制力的强弱对比,于是在公司内部形成了两大集团,即控制股东和中小股东。

小股东总是受欺负,怎么办?

控制权私利与股东剥夺

一国公司的股权结构是否集中与该国对股东权利保护的情况、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完善程度密切相关。投资者法律保护较好、信息披露制度较严格的美国、英国等资本市场发达国家,由于当大股东的成本较大,没有人愿意做大股东,因此公司股权结构相对分散;而在一些新兴国家,由于法律及其实施对中小股东的保障不健全,当大股东的成本小,而且还有“黑”小股东的好处,因此比较容易出现一股独大现象。

在法律对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程度不利的情况下,控股股东就会通过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来侵害中小股东以谋求个人私利。这种通过上市公司控制权而获得的个人私利就被称为控制权私利。控制权私利有合法的和不合法、合理的和不合理之分,但大多数是不合理、不合法的,主要指只有控股股东才能够享有而其他股东不能享有的收益。

“资本多数决”制度下中小股东的权益遭受侵害的原因分析

一般认为,在现代公司中,资本多数决原则是必然的选择。资本多数决体现了现代公司制度对效率的追求,然而恰是通过资本多数决使得大股东凭借其表决权优势从而掌握了公司的控制权。对于公司控制的状态,可分为结果状态和过程状态。

控制股东或者代表董事、经理层获得公司的控制权后,是为结果状态。股东与股东之间为争夺公司控制权而展开的斗争,是所谓的过程状态。

由于是否掌握公司控制权与股东利益直接相关,没有获得控制权的某些有实力的大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他们也希望获得公司的控制权。虽然对于小额股份持有者来说,在通常情况下,他们的表决权几乎等于零。

资本多数决原则在实践中易于被大股东滥用主要基于这样两个原因:首先,资本多数决为控制股东提供了一种“制度上的利益”。

小股东总是受欺负,怎么办?

控制股东往往可以通过其多数股份左右公司的意思而追求比小股东优越的利益,并为实现其优越性利益的最大化而施加影响力;同时还有可能将造成的不利后果转嫁到中小股东身上,导致中小股东没有决策的权利,却要承受决策的后果;其次,在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公司权力架构中隐含着一种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获取超额利润的“道德危险”,即在缺乏有力的权利制衡机制时,控制股东必然具有寻求追加利益的冲动。通常情况下,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谋取私利的行为是无法通过其自律来避免的。

公司股权转让

股东之间转让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及股东在股权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均可以在章程中规定规则。

小股东为保护其利益,对股权转让的条件进行特别规定,既可以设定股权转让一致同意原则,也可以设定股东之间不得转让股权,或者在股权转让方面设定一些限制,以此防止被架空的情形出现。

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为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告资料、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相关资料以及询问与上述有关的问题,实现了解公司运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活动的权利。

由查阅公司章程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权、查阅公司会计报告权、查阅董事会会议决议权等一系列权利构成。

现代公司实行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股东不直接营运公司事务,作为弱势的小股东要对公司事务参与和监管,首先要获取公司经营的有关信息,只有在获取了公司经营信息的基础上,才可能行使对公司的监督权和重大经营决策上,以维护股东的终极利益。因此,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小股东应就知情权特别列明,并明确规定查阅受阻时可操作性的补救途径。

总之,作为小股东,由于所认缴资本上的客观事实,会受到大股东的牵制,为防止被架空,在公司设立之初制定精良的公司章程,可以有效地防范公司运营中可能产生的风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