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遭破壞停產,不能作爲隨意公告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理由

【案情】

秦某原系正泰公司員工。自2002年4月起正泰公司及徐達公司為秦波繳納了社會保險,目前處於欠費狀態。2014年4月,正泰公司停產,員工放假待崗。2016年1月28日,正泰公司在媒體刊登公告,載明“本公司因多次遭到外來人為破壞致使生產經營於2014年4月8日被迫停止至今,已經無法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本公司決定於2016年2月28日解除下列員工勞動關係,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於同日生效。因公司停產已一年多,且員工檔案資料已被外來人為嚴重損毀,無法與員工聯繫,現以公告方式送達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該公告後附公司決定解除勞動關係的人員名單,秦某名在其中。2016年3月,秦某申請勞動仲裁後訴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

本案中,正泰公司公告解除與秦某的勞動關係,此前並無雙方協商過程,也未向秦波支付經濟補償金,故雙方解除勞動關係的原因應認定為正泰公司存在單方解除勞動關係的事實,屬於違法解除勞動關係,應當支付經濟賠償金。

公司遭破壞停產,不能作為隨意公告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理由

【點評】

正泰公司已經處於停產狀態,應積極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或就合同內容變更,如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正泰公司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正泰公司存在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且無正當的單方解除事由,程序亦不合法,屬於違法解除勞動關係,應當支付秦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引自徐州法院十大典型勞動爭議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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