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一初中生水塘玩耍溺亡,法院駁回家屬索賠,你怎麼看待此事?

段位青銅lll


這是世界上“最正確”的判決,也是“期盼已久”的判決!

1、“在死人的事情上沒有法可講”,這句話是我在初中時一位領導就處理心臟病突發死亡事件時說的。我當時覺得很有道理,孩子死了,家屬愛訛誰,誰就自認倒黴吧!這觀念很有市場。因而孩子只要校內出了事,學校必定賠錢。因而學生校外溺亡,家屬找學校扯皮,學校也要賠錢。學校就是冤大頭,成了無限責任公司,只要被訛上了,就必定散財消災。



這不,某些領導怕出安全事故,千奇百怪的措施出臺了。學生可能出現交通意外,就讓老師當道路值守員;學生可能出現溺水,就讓老師當池塘看護員。學生可能食物中毒,老師被當成試毒員。領導為了安全可謂創新百出,老師為了安全可謂倍受煎熬。

2、回到此事上,這回家長可能找錯了對象,找池塘所有人和管理者賠錢,人傢俬人的錢,哪會那麼好要的?起訴被駁回了。筆者有個假設,倘若家屬找學校,說學校沒教育好,估計會有領導表態,“算了,賠點錢息事寧人吧”。所以我說此家長找錯了對象。



此事是個很好的開端,讓那些無理取鬧者有所收斂,孩子死了,本身是個悲痛的事情,但有些家長不從自身找原因,不從孩子身上找原因,一味怪責他人。這種風氣不能長,長了就是助長歪風邪氣,估鼓勵蠻不講理。

這個判決對於那些被強迫暑假每天巡視河塘的老師來說,也應該是喜訊。回家歇著吧,河塘都不是你所有的,也不是你經營的,不要再巡查了。出了事老師無責!



希望老師們能過一個安寧的暑假!

我是頭條【文軒閣】,專注教育,關心教師,致力公平,歡迎關注!


文軒閣


這是我見過的法院判的最好的一個案例。

13歲的小兵和兩個朋友在山上水塘邊玩耍,不慎失足掉落溺水身亡。父母悲痛欲絕,將同行小夥子小風、小凱及其監護人、水塘所有者、管理者某村委會、街道辦事處統統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32萬餘元,卻被法院駁回。



我們可以想象,要是在過去會發生什麼樣的情況,法院會怎麼判,這個案子開始,是真的用法治思維處理問題了,而不是誰弱誰有理,誰窮誰有理,誰可憐誰有理的思維方式了。

小兵父母打官司理由是,1、該水塘岸堤陡峭、四周沒有任何防護欄及其他防護措施,村委會、街道辦事處理應做好安全防護工作,對他們兒子的死亡存在一定責任。2、原同行小風、小凱沒有及時、有效採取救助義務,對結果的發聲也有一定責任,認為其父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村委會和街道辦事處則認為,水庫邊有樹立警告牌,已經盡到安全提醒義務,死者作為一個初中生,對警示牌有認識和判斷能力,應對自己的失足溺水承擔責任。

被告小風父母堅稱,小風在事發後救起了另一個學生小凱並積極報警和下山尋找人員協助,對事故不應承擔責任。小凱父母則認為,其孩子自身也處於危險之中,對死亡不錯在過錯。

法院查明,村委會在山塘大壩上樹立了“水深危險,注意安全”的警示牌,故村委會、街道辦事處在管理過程中不存在監督管理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事發時小兵已滿十三週歲,根據其年齡、智力狀況,對在山塘邊玩耍存在危險具有一定的判斷能力。同時小兵溺水的位置位於大壩對面的山邊,是從山上往水塘邊爬並在水邊玩的過程掉落,其身亡系其自身的危險行為所致。

這個案子法院判決好就好在法院認定準確:1、原告作為監護人監護不力是導致孩子溺亡的主要原因,2、小兵自身的疏忽是導致其溺亡的根本原因。所以駁回了原告訴訟請求。

同時這個案例也提醒一些管理者,比如這次能夠免責很大原因是因為有一個警示牌,這個免責的一個重要因素。


韓東言


這起社會突發事件,以及法院的恰當宣判,傳遞出了一個明確信號,具有一定積極的社會意義。

那就是學生暑假野外玩耍,一定要注意防範溺水等意外風險,家長作為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更要盡到監護職責,認真保護好他們的人身安全等合法權益。

這起案件相對簡單明瞭,為什麼法院會當庭駁回溺亡學生家長32萬元的索賠呢?

首先村委會和街道辦事處,在水塘邊樹立有警示牌,已經盡到了安全提醒義務;其次,被告同學小鳳在事發後已經救起了另一個學生,並積極報警和下山尋找人員救助,對該學生溺水身亡沒有明顯過失;最重要的是,發生溺水身亡的學生已經年滿13歲,作為初中生,其年齡和智力,對水塘邊玩耍存在的危險,已經具備了一定的判斷能力,而其溺亡的最主要原因是家長的監護不力、以及學生自身對野外危險的疏忽和大意。

那麼通過這起案例,我們需要汲取那些教訓,抑或是獲得哪些有益的啟示呢?


加強普及學生游泳教育,爭取大中學生人人會游泳,非常有必要,非常有意義。

日前,廣東省教育廳發佈了《關於進一步加強普及學生游泳教育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各地進一步加強普及學生游泳教育工作,力爭經過一段時間的努力,基本實現全省大中學生人人會游泳的目標。而在此之前,海南省教育廳也下發了《關於開展普及中小學生游泳教育工作的通知》,明文要求海南各中小學的學生要學會游泳,學會之後還能領取一定獎金。霍小姐以為,教育部門的這種積極提升學生自救能力,防範意外溺水風險的做法,非常值得肯定和普及推廣。

縱觀暑假不少學生的溺水傷亡事故,除了家長監護不力之外,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這些溺水的學生基本不會游泳,缺乏自救能力,遇到深水、抽筋等意外危險,手足無措,救助不當,無法保障自身的生命安全。因此學游泳,防溺水,懂自救,強身體,對中小學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成長具有重要積極的意義。

防範中小學生假期溺水,全社會都要積極採取行動,切實擔負起應有的責任。

學生所在的學校,除了加強學生的游泳技能培訓外,還要在放假前重點加強人身意外傷害的防範教育,做到不留死角,防患未然。

學生的家長,作為未成年人的法定第一監護人,更要做好孩子的安全教育,不能放任孩子在野外的肆無忌憚玩耍,注意培養孩子對野外各種風險的辨識能力,還要認真履行好監護職責,保護好被他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水塘,水庫,河流,湖泊的各級社會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存在溺水危險地段的監管力度,完善警告牌的設置,加強人員巡查力度,完備各級應急救助預案,最大程度避免中小學生假期人身溺亡的意外發生。


霍小姐的八卦爐


法院駁回上訴是無過錯不擔責的體現。雖然孩子意外身故讓人同情,但法院的判決合情合理合法。

曾幾何時,國人聽到意外死亡,總是最先想到的就是理賠,就連小偷偷東西時爬牆自己摔死,也要問下是不是自己的責任,而被告四方為何都沒有責任呢?



先說下事情發生在2017年9月,三個小夥伴在水塘邊上玩,其中兩個小夥在玩耍的過程中,爬水塘邊石巖滑入了水中,岸上的小風,只救起離自己較近的小凱,將其拉上岸,而另一個小夥伴小兵因為距離較遠夠不到,沉入水中。小風只好報警,等警察趕到時,水中的小兵已溺亡。

小兵的父母將同行的兩夥伴及監護人、水塘所有者、管理者某村委會,街道辦事處起訴,要求賠償32萬多元。那麼分別看下這幾方有沒有責任。

同行兩個小夥伴

都是十三、四歲的未成年的孩子,《民法總則》第十九條規定: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三個小夥伴都屬於限制民事行業能力的人,因此同行的兩個夥伴他們的賠償責任由其監護人承擔,同行的兩個夥伴對溺亡小夥伴的沒有保護的義務。

岸上的小風,只能救能離自己近的夥伴而無力同時救助兩人,且做到報警,並下山找人救,做到救助的義務。

被救上的小凱,滑入水中後自身難保,自顧不暇,被救上來後無力再對他人進行救助。也不存在主觀故意,沒過錯。對小兵溺亡之事沒有責任。


水塘所有者

雖然水塘四周沒任何防護欄之類的防護措施,但是該水塘岸堤十分陡峭,形成天然難行的屏障,而三個小夥伴就是爬河邊的山岩時滑入水中。是小夥伴冒險行為才導致這個慘劇的發生,水塘所有者,沒有管理上的過錯。

管理者某村委會,街道辦事處

村委會在山塘大壩上樹立了“水深危險,注意安全”的警示牌,盡到了提醒的義務。三個小夥伴是“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在大膽冒險中,失足滑落。管理者某村委會,街道辦事處監管上無失責之處,故也沒有責任。


有責任方

溺亡的小兵雖然也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但是他是可以獨立承擔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初中生的小兵對河邊山岩爬行的危險應該有合理的預估,但卻主觀忽略危險,覺得自己能過去卻失足滑入水中,溺亡的小兵自己應該對此事負主要責任。

小兵的父母做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沒有盡到監護人的責任,看護教育好小兵,致其到危險地段兒玩耍而意外死亡。

《民通意見》第10條規定: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


小兵意外身亡了,讓人難過,但是法院的判決也是很公平的。

其實每年暑假都有很多學生游泳溺亡,去年我們這裡就有兩個高三學生,高考成績全在六百分以上,就在等待高校錄取通知書的時候,在海邊戲水時意外溺水而身亡,讓人惋惜。

暑假來臨,學生出行,一定要注意安全。

下水游泳時要學些簡單地自救措施防患於未然,不讓悲劇再發生。


網悠然


關於溫州初中生溺水而亡,家屬索賠失敗的案例。

首先我認為法院的判決是準確無誤的,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該初中生溺水的原因系自己在河邊攀爬所致,且水塘管理者在水塘邊已經豎起了“深水危險、注意安全“的警示牌,已經盡到了足夠的提示義務。

初中學生雖然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對於警示牌上的八個字應當有足夠的認知,也是知道自己在河邊攀爬的行為會存在溺水的後果,仍然自行放任自己的行為,最終導致不幸發生,該初中的應當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分秒律師


儘管花季少年隕落,令人嘆惋,但是本案的判決並無不妥。

案件回溯

去年九月份,溫州永嘉初中生小兵和兩朋友在山上水塘邊玩耍,過程中小兵和另一位男孩失足滑入水中,岸上的小風及時的將離自己比較近的小凱拉扯了上來,可是小風也不諳水性,沒能救起離自己比較遠的小兵,只能選擇馬上報警處理。只是遺憾的是——等警察趕到,小兵已溺亡。

隨後,小兵的父母將小風和小凱及其監護人、水塘所有者、管理者某村委會、街道辦事處通通告上法庭,索賠32萬餘元。

法院判決

法院最終駁回了小兵父母的全部訴訟請求。判決理由是幾被告並無過錯,無需承擔過錯責任。法院在明確被告無須承擔責任的同時,還對小兵溺亡的原因部分做了準確的界定:1.最主要的原因是原告作為監護人沒有盡到合理的監護職責;2.其次是死者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於水塘邊的示警標誌能夠準確認知,但是卻疏忽大意最終導致自己死亡。

法理分析

很多人覺得這件案子的判決和以往很多類似案件的判決並不相同,其實這是存在誤解的。

1. 該水塘周圍岩石地形本來就比較陡峭,已經形成天然的圍欄,同時,在明顯位置設置了醒目的警示牌。孩子落水並不是因為沒有設置屏障,而是因為他們私自越過這天然的屏障。所以說,水塘所有人、管理者某村委會、街道辦事處並不存在對水塘的監管過失。

2. 同行孩子及其父母的責任承擔。首先,小兵落水,其他兩個孩子並沒有過錯。畢竟不是其他二人逼迫或者說是慫恿。其次,同行的兩個孩子一個與死者一同落水,另一個及時對可以救助的小夥伴採取了救助行為並第一時間報警呼救,作為一個13歲的少年,已經將所有在當時能夠採取的救助措施都實行了,還有什麼過錯呢?孩子沒有過錯,也就不存在監護人的替代責任承擔。

這兩點的問題在於說明本案中的被告無過錯。這與以往一些案件中被告存在明顯過錯而承擔責任的情況並不相同。

夏季來臨,很多人(不僅僅是青少年)喜歡到河邊、水庫去游泳或是洗澡。這是非常不可取的做法,為了自己的安全,最好還是到正規的游泳場進行這類活動。家長們更是要囑咐好孩子們暑假不要下河野泳!


劉輝律師


這次判決合理也合法,讓人耳目一新。

13歲孩子意外溺亡,做父母的內心悲痛可以理解,但張口就想索賠,不管對方有沒有責任都要告上一通的做法真的不值得提倡。

最終,其要求賠償32萬餘元,被法院駁回。

我們逐條分析,看看為什麼駁回死者父母的索賠要求:

1,村委會在山塘大壩上樹立了“水深危險,注意安全”的警示牌,不存在監督管理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2,死者事發時已滿十三週歲,對在山塘邊玩耍的危險性應該有一定認識,而且其是從山上往水塘邊爬行玩耍時掉落水塘的,本身的行為極具危險性。

3,另外兩個同行的孩子已經盡到了救助義務,但救助結果不理想。而且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一同外出玩耍的限制行為能力人負有保護義務。所以另外兩個孩子的家長也不需要為此承擔賠償責任。

4,意外的發生在於監護人疏於安全教育,放任孩子外出玩耍。要說責任,孩子父母的責任最大,其次是孩子自己。

以前看了太多隻要人死了就能獲得賠償的事情,現在看到這樣充滿法治精神的判罰,真的很棒。

二十多年前,我們當地也曾發生過類似的事情,死者和我算是同齡人。最後家長抬著孩子的屍體去地方鬧事,最終結果也是賠錢了事。後來寫問答,看新聞也曾看到過很多類似的例子,最後幾乎都是賠錢了事。像這樣有理有據,直接駁回死者家屬請求的判罰還是很少看到的。

其實,“我弱我有理”的觀念是極不合理的,正因為它長時間的存在,讓很多人對法理產生了誤解。似乎只要是死人了,就佔據了主動。

最後,希望類似的判罰能夠越來越多,讓法治精神推動社會健康有序的良性發展。


夜雨如書


看了下具體情況,法院判決非常合理,為什麼這樣說

第一,孩子13歲,監護人是父母,作為父母才是本事件最應該負責的人,為什麼沒有注意自己孩子的動向,沒有平時多教育孩子安全意識

第二,作為水壩的管理方,也樹立的有警示標誌,那麼其實已經做了相關提醒工作,13歲的初中生不可能不認識字

第三,作為一起前去的小孩,自身本處於危險當中, 當時已經選擇了積極報警並且尋求他人幫助,這樣的行為已經盡到了救助的義務。

本案其實也再次提醒了各方在面對類似問題時的責任劃分。

每年我國都有淹死的孩子,我相信要遠離危險水庫,危險大壩等,是學校絕對不斷強調的事情,但其家長才是第一責任人,也是最應該管教好自己孩子的監護人。

不要發生了危險再後悔莫及,明明有安全的地方玩耍,游泳也有游泳池,做家長的務必一定要對於水域管理者,也再次提現警示牌的重要性,這是最基本的安全提示義務

對於一起遊玩的人,如果不小心夥伴出事,在自身不懂游泳,不夠熟練情況下,選擇報警找他人求助才是最應該的方式。

這並不是冷血,而是避免悲劇擴大化。


廖彩琳律師


理解家長的那份心酸不易和悲痛,我們見過很多這樣的新聞,在自己的孩子(或者家長因為意外離去時),不管過錯方是誰,想著的先找到一些人或者機構來索取一定的賠償。

但是法院的這樣的判決給出了更為積極的意義,家長對孩子要負責任,不能一出事就找賠償,找來的也是大家出於同情/不想被鬧事者折騰的鬧心的角度給出的經濟賠償。

十三歲應該上初中的年齡,在家長教育孩子的過程中,或者在學校的安全教育中,老師不知道強調過多少次:水塘危險、水火無情,自己的孩子外出不帶腦子,在遇到危險源時毫無敬畏之心,又能怪誰呢?

只能怪家長,教育不到位,監管不到位,還能怪誰?

法不容情,出事後總想找人買單,要我說最該被處罰的、最該接受教育的、最該被嚴格管教的其實是這位花季少年的父母,因為他們的教育不到位,導致自己的孩子遇到危險時,沒有敬畏、沒有思索後果,這份苦果只能自己吞食。

這讓我想起來,曾經的某個要求暑假老師巡邏河道的命令,處於安全和減少麻煩的心態,現在想來,也著實是無奈。在各種事故的背後,我們總會看到有人想著要找學校來買單(而且一找一個準)。

再次強調,暑假一定要管教好自己的孩子,遠離各種危險源,逝去的生命再給我們一次有一次的警示。


九鬥學生心理


我認為法院判決合情合理,它傳達出了這樣一條法律原則:自己的錯造成的損害後果不能讓別人買單。

2017年9月10日,溫州永嘉13歲的小兵和兩個朋友在山上水塘邊玩耍,不慎失足掉落溺水身亡。父母悲痛欲絕,將同行小夥子小風、小凱及其監護人、水塘所有者、管理者某村委會、街道辦事處統統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32萬餘元,卻被法院駁回。

首先,小兵家屬認為,原同行小風、小凱沒有及時有效採取救助義務,對結果的發生有一定責任,所以其父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事實上同行

小風、小凱與死者小兵只是一起結伴玩耍,他們相互之間並不負有保護對方人身安全的結合關係。況且,小風、小凱也只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並沒有足夠能力在保證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救起小兵,法律如何又能強人所難呢?因此法院判決小鳳、小凱及其家屬不用承擔賠償責任。

其次,小兵父母認為,該水塘岸堤陡峭、四周沒有任何防護欄及其他防護措施,村委會、街道辦事處理應做好安全防護工作,對他們兒子的死亡存在一定責任。但法院經審理查明,村委會在山塘大壩上樹立了“水深危險,注意安全”的警示牌,故村委會、街道辦事處在管理過程中不存在監督管理過錯,不應承擔責任。死者小兵作為一名初中生應當能夠理解該警示牌的意思,並能夠充分知曉水塘的危險,但他仍然前往水塘邊玩耍,因此他最後掉進水塘溺亡是他自擔風險和家長監護不力造成的。

現在很多家長都對孩子疏於監護,仍由孩子去做危險的事,一旦發生事故非但不反思自己的過錯,還想方設法地把能告的人都告上法庭,就是想讓別人為自己的過錯買單,也不排除他們就是把孩子的死當成一個生財之道的可能性。因此,

每個人都是獨立自主的個體,應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自己犯的過錯不能想著讓別人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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