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简机构、精简编制……又一市级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出炉

哈尔滨市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

实施方案

要解决的问题

切实解决哈尔滨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总体规模偏大,部分事业单位规模较小、设置过于分散、公益职能弱化,体制机制不活、人浮于事、服务质量和效率不高,职能交叉、重复设置、资源浪费,公益与市场不分、事业市场“两头占”,存在越位、错位、缺位以及管理不规范、事业编制“既多又少”、人力资源结构性紧缺等。

基本原则

政事分开:剥离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

事企分开:去市场化,激发内生动力,回归事业单位提供公益服务的本质属性。

精简效能:凡可通过政府购买取得的公益服务,原则上不再通过新设事业单位提供。

改革目标

  • 市直事业单位机构总数原则上至少精简20%,

  • 事业单位内部机构总数原则上至少精简20%,

  • 事业编制总数原则上至少精简20%;

  • 区、县(市)事业单位机构总数原则上至少精简20%,事业编制总数原则上至少精简20%。

主要任务

针对哈尔滨市事业单位机构规模总体偏大的问题,加大撤并整合力度,大幅压缩事业机构数量。

“空壳”事业单位

清理撤销

空编无人、有名无实的,或已经完成承担的阶段性任务的,一律清理撤销。

“小散弱”事业单位

整合撤并

对规模较小、设置过于分散、公益职能弱化的事业单位,通过合并、撤销、合署办公等方式进行整合。

  • 市直编制5名及以下单位,区、县(市)编制3名及以下单位原则上一律撤并,职能并入相同或相近单位;

  • 市直编制15名及以下单位,区、县(市)编制5名及以下单位重点推进机构整合;

  • 通过整合撤并,市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中,15名及以下编制规模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最多只能保留1个,原则上不再保留科级机构;

  • 同一部门内部多个事业单位可探索实行一套后勤、财务等行政管理体系,也可探索实行合署办公模式。

职能相同或相近事业单位

优化整合

对同一部门内部职能相同或相近事业单位进行优化整合,按整合后单位职责任务确定合理的事业编制规模。

  • 在编人员较多,短时间无法消化到位的,可先核定编制,逐步到位。

  • 在编人员只出不进,待消化调整到合理编制规模后再落编进人。

  • 整合后,除按地域进行布局设置外,部门内部同一职能事业单位原则上只能保留1个。

跨部门

跨层级

跨地域

事业单位整合

  1. 鼓励各领域不同隶属的同类单位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域整合,行业体制改革牵头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积极主动提出整合意见。

  2. 按照分业推进原则,重点对科研、报刊、干部教育、培训疗养、地质勘查、工程勘察设计、检验检测认证、信息服务等部门重复设置、职责交叉、资源配置不合理的行业领域事业单位进行整合。

  3. 社保经办、社会经济调查等省垂直管理的“条条”单位,省下放管理权限的,要与同类或职能相近的“块块”单位整合设置。

承担行政职能的

事业单位

  1. 全面清理和剥离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

    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回归机关后,重新明确事业单位职责类别等事项,工作任务不足的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

  2. 整合优化行政执法资源和职能。

    实现“一个领域一支队伍”“一个区域一支队伍”执法,推进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

    实行属地化执法为主的管理体制。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事业单位

  1. 区分情况推进改革。

    对经济效益较好的事业单位,特别是已经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以及具有较强市场经营能力的,要先期转企改制;

    对经济效益一般,但具有发展潜力、转制后能够激发活力、正常经营的,要创造条件,在2018年年底前转企改制一批;

    对人员、资产规模较小或无固定资产、转制后难以正常运转的,要逐步撤销;

    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债权债务不清晰、历史遗留问题多的,要逐步稳妥退出事业单位序列。

  2. 支持多种形式改革。

    具备条件的经营类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和发展需要,采取国有独资、混合所有制、私营等多种形式转企改制

    积极引入各类投资主体,通过控股、参股、收购、兼并等方式,推进公司制股份制改革

    积极推动具有资产资源事业单位、拥有大量非办公资产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具备条件的事业单位移交国资部门监管的国有企业管理,逐步实行企业化

    鼓励具备条件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进行部门内部整合或跨部门整合,解决资源配置中存在的大量人力和社会资源配置到事业单位等非生产部门的失衡问题,将资源更多地配置到创造社会财富的领域。

  3. 推进“双法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

    以事业单位自身名义登记注册企业法人或取得经营资格,或100%出资举办企业的事业企业“双法人”事业单位要积极推进转企改制,注销事业法人资格,核销事业编制

公益类

事业单位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开展分类回头看。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举办企业),不得取得经营性收入。

  • 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举办企业)或有经营收入的,一律不再保留公益一类类别。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从事的竞争性业务及收入进行清理规范。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一律不得从事面向市场的竞争性业务并取得竞争性经营收入,其按规定和标准收取的经营性事业收入原则上纳入单位预算管理。

  • 以竞争性经营收入为主且无法剥离的,一律不再保留公益二类类别。

开展竞争性生产经营活动或具有较强生产经营能力的公益类单位

推进市场化改革,将其纳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范围,按照《实施意见》规定推进转制。

妥善做好人员安置工作

加强对需安置人员的统一管理,事业单位有用人需求的,优先从中选择。

严格履行规定程序,保障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其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转制单位,要在摸清摸准摸透转制单位人员底数和诉求的前提下,原则上应继续聘用原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稳定,同时做好社会保险的过渡衔接

被撤销单位人员安置工作由原主管部门负责,通过开辟新的就业岗位、培训转岗等方式加以解决,不得简单推向社会,鼓励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结合强区放权改革,鼓励事业单位将专业人才

充实到基层一线

改革步骤

2018年全面完成“空壳”单位撤销、“小散弱”“虚大空”单位撤并、部门内部单位整合、内部机构数量压缩,以及公益类事业单位去市场化等工作。

2019年全面完成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工作。

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按国家和省确定的时间表推进。

1

2018年6月下旬

部门上报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

2018年6月下旬至9月底

核准审批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机构改革方案

2018年10月至2019年12月

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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