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彝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县(市)局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彝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县(市)局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目前税务机构改革正在紧锣密鼓地向前推进。按照工作部署,在省、市新税务机构依次完成挂牌工作后,县新税务机构挂牌,改革全面铺开,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彝族自治州税务局制发《公告》,明确了改革中涉及的有关事项。

二、制发《公告》时有哪些考虑?

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让改革成果尽早惠及所有纳税人,进一步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升纳税人改革获得感,我们基于尽量减少对纳税人影响,促进纳税人办税体验的不断提升,保证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延续性与确定性的角度考虑,制发了《公告》。

三、《公告》的生效日期以及适用对象?

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彝族自治州税务局下辖国家税务总局西昌、德昌、会理、会东、宁南、普格、布拖、昭觉、金阳、雷波、美姑、甘洛、越西、喜德、冕宁、盐源、木里等17个县(市)税务局 (以下简称各县(市)税务局)挂牌后即适用《公告》。

四、各县(市)税务局挂牌后,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如何变化?

各县(市)税务局挂牌即意味着税收执法主体发生改变。《公告》明确挂牌后要以各县(市)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凉山州17个县(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二是各县(市)税务局涉及的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要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五、各县(市)税务局挂牌后税收业务如何衔接?

各县(市)税务局挂牌后,将承继原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相关工作。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原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以及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二)原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已受理但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相应各县(市)税务局继续办理。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税务证件、资格、证明继续有效。

六、各县(市)税务局如何为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

挂牌后,原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金税三期核心征管子系统仍需要并行一段时间,为确保相关涉税事项能够有序运转,《公告》明确,各县(市)税务局对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涉税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但统一以各县(市)税务局名称对外开展工作。

七、对各县(市)税务局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相对人等对原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各县(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彝族自治州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八、如何理解“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各县(市)税务局对税费征收等事项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办理原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同一税收业务事项,如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合并分立情况报告等,可能出现重复报送、多头办理的问题。为解决该问题,《公告》明确,纳税人在各县(市)税务局办理涉税事宜时,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一涉税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九、纳税人领用的发票和在用税控设备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挂牌前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凉山彝族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如通用机打发票、通用定额发票等,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不需要重新购买。

十、税务机关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挂牌前已由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十一、税务机关已制发的税务检查证件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各县(市)税务局挂牌后会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制发的尚在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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