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安源區法院在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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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安源区法院在行动

案情簡介

蘭女士與鄧先生於1978年登記結婚,婚後生育一女,現已成年。2013年,蘭女士以鄧先生在婚姻存續期間經常施暴為由,將鄧先生起訴至安源區法院,要求解除與鄧先生的婚姻關係。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鄧女士考慮到自己無經濟來源、小孩尚小等原因,又撤回了起訴。

2018年5月,蘭女士再次向安源區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同時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要求禁止鄧先生對其本人及家屬實施家庭暴力,並提供公安報警記錄、傷殘鑑定意見書等證據予以證明。

審理經過

安源區法院在接到蘭女士的申請後,根據蘭女士提供的證據先後到公安、市婦聯、社區進行調查走訪,發現被申請人鄧先生多年來確有毆打蘭女士的行為。據瞭解,蘭女士是一名家庭主婦,她在遭受家庭暴力考慮到家醜不可外揚、小孩撫養需要鄧先生的經濟支持等選擇了忍氣吞聲。正因為她這種思想和消極的維權行為,導致鄧先生的施暴行為變本加厲。在鄧先生實施暴力較為嚴重時,蘭女士也曾尋求外力幫助,社區、婦聯等部門也多次做調解工作,鄧先生也曾承諾不再實施家庭暴力。

據調查,鄧先生曾因家庭瑣事將蘭女士毆打致輕微傷丙級。持續的家庭暴力給蘭女士身體和精神上造成極大的傷害,2018年5月5日,在鄧先生的又一次動手之後,蘭女士選擇了報警,向法院起訴離婚並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以此保障自身的人身安全。

案件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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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源區法院家事法官在經過充分的調查瞭解後,綜合證據材料和相關證人證言,對蘭女士家庭暴力案件危險性進行評估,經合議庭合議得出一致結論為高危險。安源區法院認定蘭女士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一案存在家庭暴力風險,並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禁止被申請人鄧先生對申請人及家屬實施家暴暴力;禁止鄧先生騷擾、跟蹤蘭女士及相關近親屬。安源區法院在送達裁定給鄧先生時,明確告知其如違反裁定內容將受到相關法律制裁,告知申請人蘭女士遇到家庭暴力的救助途徑和方法。安源區法院同時將裁定抄送給公安、婦聯、社區,由相關部門共同協助監督被執行人履行裁定。

在離婚糾紛審理過程中,被告鄧先生認可雙方存在糾紛,起初不同意離婚,後經法官多次上門調解最終同意離婚。安源區法院依法判決准予蘭女士和鄧先生離婚,雙方均未上訴。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後,家事法官通過走訪社區和當事人家庭,發現被申請人履行良好,沒有再對申請人進行施暴和跟蹤、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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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申請人蘭女士每次遭受家暴後,在社會因素、家庭因素及傳統思維想的影響下選擇長期忍氣吞聲。然而,正是蘭女士的妥協忍讓助長了施暴人的囂張氣焰,導致家暴行為變本加利、毫無顧忌。在有關部門的幫助下,蘭女士的維權意識逐步覺醒,終於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

安源區法院考慮到該案的家暴情節較為嚴重,在接到蘭女士的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後,24小時內隨即發出人身人身保護令,並將人身保護令裁定抄送給社區、當地派出所,共同協助執行,切實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發生。家庭暴力是社會的頑疾,安源區法院將與婦聯、社區、公安等相關部門相互協作,致力於家庭暴力的預防與制止,不斷探索構建防治家庭暴力的新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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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六條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條 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二)有具體的請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

第二十九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後,應當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組織。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助執行。

第三十三條 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審稿:湯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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