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管教不力 少年犯數罪被判刑

因家庭疏於管教加之自身法制觀念淡薄,少年李某在看守所度過了自己的18歲生日,還將在監獄中度過兩年。近日,湖南省華容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李某犯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應數罪併罰,決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2016年6月17日,李某受吳某邀集,夥同其他3人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2016年6月20日,李某夥同3人邀集數人持械與人在華容縣某廣場打群架,致一人重傷;2017年10月23日,李某受人僱傭夥同他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

法院審理認為,李某無視國家法律,在聚從鬥毆和故意傷害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在尋釁滋事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是從犯。鑑於李某犯罪時系未成年人,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且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並取得了三被害人的諒解,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法官提醒:本案中,如果李某的父母在他第一次參與打架鬥毆致人輕傷後,能在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的同時對其嚴加管教,李某不致於馬上又參與到群架當中並致人重傷。在我國負刑事責任的年齡根據犯罪情況的輕重,可分18歲、16歲、14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父母之愛子則為之計深遠”,希望父母們對孩子不再一味溺愛,犯小錯時能正確教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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