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醫師資格證的人公共場所搶救病人沒搶救過來,病人死亡,這名醫師有責任麼?

騎著小貓遛世界


這個問題的提出,我認為是道德的倒退!

這個問題的提出,讓人很摸不著頭腦。因為如果醫護人員在場面對突發疾病的患者如果不施以援手,那麼很顯然其不會承擔任何責任,因為從法律上來說,起沒有義務在非醫療環境或是就診的情況下去對突發情況進行診治,一是因為沒有相應的醫療條件;二是因為患者和醫生之間並沒有相應的醫療服務的法律關係。

如果醫生因為在場就對患者進行救治,最終沒能挽回患者的生命,就需要承擔責任。那麼很負責任的告訴你,以後在大街上,公共交通工具上即使面對突發疾病的患者,我想即使是醫生也不會表明身份,施以援手。因為救不好還要承擔責任,與其如此,不如袖手旁觀,求得自保更好。

而且《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從這條規定來看,法律是鼓勵並且為施救者給與了一定的積極施救空間。

如果真的出現題目所述的情況,而且施救者最終承擔了責任,那麼這是社會的退步,毋庸置疑!


麋鹿說法


當然沒有責任。

題主應該是一位醫務工作者,希望能在突發事故中貢獻一份力量,又擔心救治失敗被告上法庭。這個問題的出現,和我國當前惡劣的醫療環境有關,在醫院內只要病人死亡,家屬一鬧,無論醫院有無責任,都會出現醫生無法好好上班,醫院最終賠錢了事。

但是院外急救又與院內行醫執業不同。面對突發猝死事故,無論是普通人民群眾、尚未取得執業資格的醫學生,還是有執業資格的醫生,其搶救病人的做法,不是在進行醫療執業,當然也不是非法行醫,而是屬於一種見義勇為的行為,受到法律的支持與保護。不需要對搶救失敗或者可能造成的肋骨骨折等副損傷承擔責任。2017年10月1日正式實施的《民法總則》中的第184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對於猝死患者,能夠搶救回來的可能性是很低的。時間對於他們尤為重要,如果能夠在患者猝死倒地的4分鐘內實施搶救,成功的幾率大大提升。相反,如果我們都袖手旁觀,等待120前來,病人基本上是死路一條。

美國心臟學會 AHA 官網對心肺復甦指南在2015年更新後,不同於以往5年更新一次,僅隔兩年,於2017年再次更新。就是因為發現2015年版強調的現場胸外按壓確實有對搶救成功率起很大的作用,因此要大力推廣現場胸外按壓。

一旦發現現場有人倒地,沒有呼吸。旁觀者如果沒有心肺復甦知識,可打電話,在120緊急調度員電話指導下進行單獨胸部按壓。如果知曉一定的胸外按壓知識,可立即進行單獨人工胸外按壓。而不必做人工呼吸。如果既知曉胸外按壓,又懂人工呼吸,並且願意做人工呼吸,則可同時行胸外按壓及人工呼吸。對於兒童,至少應接受胸外按壓;如果旁邊的人願意並且能夠,則應提供搶救性呼吸(口對口人工通氣)。

我們鼓勵旁觀者進行心肺復甦積極搶救患者,作為醫務工作者,則更應該挺身而出,也許就可以挽回一條生命!


王成大夫


在過去的幾十年裡,象這樣的案例很多,最後結果都是醫生非法行醫,負全部責任。現在,法律已經規定2017年10月以後這個屬於助人,造成損害,不用承擔責任。


曾幾何時,上海有位婦產科醫生在火車上在動車上搶救了一位臨盆在即的孕婦,然而在惡劣的生產條件下,孩子因為宮內缺氧,住進啦新生兒監護室,然而這家人不僅沒有感謝她,還把她告上了法庭,理由是非法行醫,後來法院判這位婦產醫生負全部責任,賠了一大筆錢事情才得已平息。象這樣的事例在這些年,一直都有報道。

法律面前,救,那麼你是非法行醫,有問題,就得負責,這就是法律。

然而作為身穿白大卦的醫生來說,是救還是不救呢?這是個問題!



2017年10月1日實施的《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四條 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但是大部分醫生都還沒有來的及看到這條法律,他們只知道原來的都是非法行醫,相信他們也還是按照老規矩辦事,即使是象我這樣看到這條法律的人,我承認我也不敢伸出援手,我怕坐在被告席上。即使法律支持,我也怕被告。

在不久的將來會有越來越多的報道,救治病人不違法,就會有越來越多的人參與進來,讓社會變的更好。


張穩外科大夫


其實,這不是個好現象,當專業的醫生在醫院外搶救病人都要考慮會負有什麼責任的話,只能說社會或人心病了。(0714)

可以想象一下這個場景,在車站、商城、飛機場或在交通工具上,突然有人暈倒、意識不清,需要緊急搶救,而你又是個專科醫生,具備一定的急救常識(至少比一般人懂),如果你在思考要不要搶救,萬一搶救不成功,患者的家屬會不會找我麻煩,會不會訛上我,那麼這個患者也許在你思考的時間裡,人就沒有了。

要知道,心肺復甦的黃金時間就在三五分鐘內,越早搶救效果越好。但是,心肺復甦的成功率,不要說在沒有任何醫療設備的公共場所,就是在醫院病房,誰敢說一定成功。至少我所瞭解的,一般是不會這麼思考的,肯定先積極搶救,搶救成功與否,99%以上的患者家屬都會感謝你的積極搶救。說萬一不成功,家屬找你麻煩,不能說沒有,我認為是小概率事件。

助人為樂,樂善好施,這是傳統美德。我想一個有美德的人運氣不會差到救了人反被埋怨或找麻煩。如果在公共場所遇到需要搶救的人,我肯定會去搶救,不會去考慮會不會被找麻煩。遇到緊急救命的事情,不是說地鐵口討生活的人,有零錢就給沒有就不給,搶救生命的時候不會去考慮是否有麻煩或責任的事情。搶救不搶救是我的事情,會不會有責任或麻煩是別人的事情。只考慮自己該不該做就可以了。


北大腫瘤張成海醫生


這是一個很有趣的話題。

一個醫生,在公共場所遇到突發心跳停止的病人,施於援手,結果搶救失敗。該施救的醫生到底有沒有責任?

誰來認定有沒有責任?

不是你,不是我,不是病人家屬,不是世上的芸芸眾口。

認定有沒有責任的,只有最高法——法律。

我們翻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84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明確規定: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這裡的救助人不單單指具有專業知識的醫務人員,還包括所有不忍心同胞受難的熱心人。

說到這兒,問題似乎已經解決了。

可是還有些餘猶未盡的東西,值得我們深思。

我們來設立一個簡單的模型,或者說系統:“在公共場所,有個等待救援的病人,還有有個準備施救的人。”

為什麼他會去救病人呢?難道他沒想到救援失敗的後果嗎?

之所以義無反顧,是因為這個系統背後運行著“道”。

這個道就是法律。法律來保護他,為他撐腰。法律說:不要怕。放心大膽地去救吧,我來承擔失敗的後果。

如此才有人倒下,有人攙扶。

如此才勇於上前,全力以赴。

正是有“道”在,這個系統才能穩定運行下去。

可是系統失“道”了呢,也就是沒有這條法律保護了呢?

道德經裡有這樣一段話,現在可以聊了:“故失道而後德,失德而後仁,失仁而後義,失後而後禮。”

面對心跳驟停的病人,“道”沒了,法律不保護了。我們再不敢大力搶救,不敢心臟按壓。萬一沒救過來,肋骨又斷了幾根?遇到不講理的家屬,那還不得被訛死啊!

沒有法律保護,眼見受難的病人,我們還有心中的道德。沒有了道德,還有慈悲的仁心。沒有了仁心,還有些義務。

於是,我們從積極心臟按壓的施救者,變成掏出手機撥打120的熱心圍觀群眾。

系統一再變化,運行到最後,是出於禮節。

一旦系統到了靠“禮”運行的時候,因為各種顧慮,人人不敢向前。心跳驟停的病人,錯過最佳搶救時機,生命加速逝去。

最後病人死掉,系統崩盤。

“夫禮者,忠信之泊也,而亂之首也。”

我們總能看到一些報道講,誰誰救助了多少失學兒童,建了幾所學校,誰給希望工程捐了多少錢,誰又扛著大米油麵去探望了貧困的孤寡老人。

報道誇他道德高尚。

老實說,我不希望看到這種新聞。

好比稱讚一家人裡屬老大孝順,只能說明老二老三老四不孝順。

一旦道德高尚成了新聞,意味著有更多的不高尚,更多的不幸、貧窮、苦難成了普遍現象。

我們要將目光投向失學兒童、貧困老人,反思哪裡出了問題。

等不再報道這樣善舉的時候,就到了人人有學上,家家都富裕的那天,因為沒有人需要救助。

正是,“天下皆知美之為美,斯惡已。皆知善之為善,斯不善已。”

等我們不需要討論救人是否承擔失敗責任,不再顧慮能否扶起摔倒在地的老人,不再靠道德仁義來幫助他人,到了那一天,才是社會真正進步的時候。



張白衣


具有醫師資格證的人公共場所搶救病人沒搶救過來,病人死亡,這名醫師有責任麼?

這原本是一個不是問題的問題.因為,無論是誰,無論有沒有醫師資格證,在公共場所(非醫療場所)搶救病人,無論後果怎樣,救助者都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

因為,那不是醫療行為,而是善意救助行為。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84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這一善意救助者責任豁免規則,主旨是為了鼓勵善意救助傷病的行為,因而也被俗稱“好人法”。

可以看出,針對“緊急救助行為”的實施主體並沒有任何身份、資格要求

當然,救助者如果有醫師資格,意味著更好的專業救助技能,救助成功的幾率更高。

這個不是問題的問題為什麼成了網絡熱門問題?

只是因為這些年來有關“XX醫生在XX公共場所救助病人出現XX問題,被XX法院判決非法行醫罪”的謠言被廣泛傳播。

為什麼說以上的說法是謠言?

“好人法”施行以後,醫生在公共場所搶救病人無論後果怎樣,都不會承擔責任。

事實上,即使是“好人法”頒佈實施前,相關法律就有明確規定,本問題中涉及的情況,並不能被判定非法行醫罪,不會被判定負有責任。

非法行醫的認定

早在2001年8月,原衛生部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非法行醫罪犯罪條件徵詢意見函的覆函第三條,關於在“未被批准行醫的場所”行醫問題:

具有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在“未被批准行醫的場所”行醫屬非法行醫。其中,“未被批准行醫的場所”是指沒有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場所。但是,下列情況不屬於非法行醫:

(一)隨急救車出診或隨採血車出車採血的;

(二)對病人實施現場急救的;

(三)經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批准的家庭病床、衛生支農、出診、承擔政府交辦的任務和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義診等。

可見,持有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對病人實施現場急救的”不屬於非法行醫。

綜上所述,只要是在公共場所搶救病人,施救人不管有沒有執業醫師證,都不會被判定為非法行醫,無論後果怎樣,也不會承擔責任。

要點在於,這種情況原本就不屬於醫療行為,而是善意救助行為。


掙脫枷鎖的囚徒


前幾天看了一個報道,一人從蘭州上火車,車開以後暈厥,要求停車下車搶救,列車長請示在寶雞停車,救護人員上來時,病人早已沒有生命信息,家屬狀告鐵路為何不隨時停車,列車員沒有參與搶救,把死人責任推給鐵路,看了真是無語,那是火車,不是你傢俬家車,想停就停,列車長是沒有權利隨便停車的,再說寶雞以前的小車站沒有搶救條件,即使停了也無法搶救,依我看,列車員幸虧沒有參加搶救,如果參加搶救有沒救過來,家屬非得把所有責任都推給列車員,到時有理也說不清,只能賠錢,要想平安遇見這事躲得遠遠的,實在躲不開就像這趟車的列車員,只可動口不可動手,在旁邊大聲喊救人,幹什麼都行就是不能動手,不知我說的對不對,等什麼時候社會環境改變了,再提高我們的意識也不遲。


通韃


你這個問題提的還是有些水平的,咱們就一起探討探討吧。

首先,我們要確定一下,醫師有自己的職業場所。這是要在衛生部門備案的,對此有嚴格的限制,不能在非備案場所行醫,否則構成“非法行醫”。但是,在公共場所遇到需要提供幫助的人時怎麼辦?雖然有朋友說《民法總則》第一八十四條可以提供幫助,但我認為還是要慎重行事,因為現在不那麼地道的人太多了。


第二呢就是最好有影像資料記錄。現在我們每人都使用的智能手機,可以在實施救助前向求助者,比如家屬、航空服務員、鐵路服務員等等尋求幫助的人講清在救助時可能出現的問題,像可能出現的後果,或者可能出現的意外傷害等等做一簡單的介紹。這一定要得到他們明確的授權或請求之後才能提供幫助。


當然,能救人一命對每位醫務工作者來說都是不可推卸的責任,但為慎重起見還是應該實施救助前取得求助人的同意為好,並有旁人證明。



我想,如果能做到以上兩點,我們應該還是要積極地搶救生命,因為生命對每個人來說都只有一次。


坐看花開閒看花落


在公共場所,有人倒地心臟驟停,無論是有執照的醫生、還是沒有執照的醫學生、還是非醫學相關的普通人,如果參與急救過程,即使病人沒有被救回來,都不需要承擔責任。

實際上,當院外心臟驟停發生,就國內目前的人群心肺復甦掌握情況和公共場所急救設施配置情況,患者被救回來的幾率很低,能否活命完全靠運氣,與死神搶奪生命,哪有那麼容易。

但在一些國家和地區,已經有非常成功的模式,例如美國西雅圖,他們很早就開始面向市民做心肺復甦普及,並在公共場所鋪設自動體外除顫器,其院外心臟驟停的存活率達到50%以上。面對國內每年54萬的院外心臟驟停患者,我們必須要加強急救普及和自動體外除顫器的配置。尤其是對於施救者救人可能擔責的顧慮,需要法律保護施救者的權益,才能挽救更多的生命。

因此,於2017年10月1日正式實施的《民法總則》中的第184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這是對見義勇為行為的最大保護和鼓勵。


急診夜鷹


這確實是一個問題,我也是一名醫務工作者,當我遇到這樣的情況,我也不知道該怎麼選擇!

在以前相當長的一段時間裡,像這樣的案例很多,最終的結果都是醫務工作者非法行醫,負全部責任。但是,在2017年10月1日實施的《民法總則》中,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雖然現在有法律支持了,但是當我們醫務工作者遇到這樣的情況的時候,救還是不救這確實是個問題。救了,沒有效果,也許還是會坐在被告席上,也許我們沒有責任,但是前後所花費的經歷以及做了好事不討好的疲憊心理也還是讓人害怕!

曾經我在讀大學的時候在火車上對一位突發低血糖的病人進行救治,那個時候我還沒有畢業,雖然把病人救過來了,病人及家屬表達了感謝,但是現在想想還是挺後怕的,要是沒有救治過來,我該怎麼辦?家裡條件也不是那麼好,能陪得起嗎?這確實讓我後怕!萬幸,沒有出什麼問題。

每一次網上關於這樣情況的報道,網友都是支持醫務人員,但真正遇到的時候確實還是擔憂!希望我們大眾多理解醫務工作者吧,只有和諧包容的社會環境,才會讓更多的醫務工作者在面對這樣的情況時伸出援助之手!

在道德和法律的面前,我們是求自保,還是去幫助別人,這也是一個選擇題,而目前這個選擇題沒有正確答案,也希望這個選擇題的正確答案儘早出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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