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只因被人多看了一眼 男子尋釁滋事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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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只因被人多看了一眼 男子寻衅滋事被刑拘

只因被人多看了一眼 男子尋釁滋事被刑拘

以案释法|只因被人多看了一眼 男子寻衅滋事被刑拘
以案释法|只因被人多看了一眼 男子寻衅滋事被刑拘

近日,富川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尋釁滋事罪案件,富川一男子僅僅因為被他人看了一眼,就認定他人在嘲笑他,繼而糾集朋友毆打他人,被判決尋釁滋事罪,判處拘役五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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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24日,當日凌晨1時許,林某與胡某芳、胡某鳴在富川瑤族自治縣真味螺螄粉店門口路段行走時,看了道路對面騎摩托車的夏某理一眼。夏某理認為三人在嘲笑自己,便下車辱罵林某等人,並用手機打了林某的額頭,隨後打電話叫羅某等人“幫忙”。羅某抵達後用摩托車U型大鎖擊打林某後腦,林某被打後跑走。隨後夏某理等人與林某及其叫來的“救兵”在風雨橋路口聯通店門口“混戰”。“混戰”結束後,林某等人去富川縣人民醫院處理傷口,但夏某理還不解氣,於是叫上羅某等人持菜刀到醫院尋找林某等人,隨後在醫院處置室找到了正在接受治療的林某,但被醫生趕出。兩人在過道遇到胡某芳,就分別踢了胡某芳一腳。醫院保安到來後,夏某理等人才離開。2018年2月28日,夏某理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並於次日刑事拘留。案發後,夏某理等人通過家屬與被害人林某達成賠償諒解協議,賠償林某經濟損失35000元,並取得林某的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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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川法院審理認為,夏某理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結夥在公共場所多次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夏某理積極組織、實施犯罪行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案發後,夏某理通過家屬賠償被害人全部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法院據此對夏某理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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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夏某理僅因為他人看了他一眼,就糾集朋友在公共場合隨意毆打他人,致人受傷,其行為完全符合尋釁滋事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故依法被判處相應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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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富川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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