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就因爲這4個字,十堰男子的50萬元要不回來了

秦楚網訊(十堰晚報)記者 何利 通訊員 汪萍 李劍橋 報道:男子先後兩次共計借給好朋友50萬元錢,結果一分錢也要不回來了,遂將好友告上法庭。結果法院也無法支持他的訴求,因為男子所提供的借款收據顯示,這50萬元是“合夥資金”。

付某怎麼都沒想到,有一天會與相識10年的好朋友譚某在法庭上相見。

2014年4月的一天,鄖西男子譚某以朋友王某在新疆承包了工程需要大量資金為由,向付某借錢。見付某猶豫不決,譚某繼續遊說:“這麼大的工程,我還會騙你不成,等你去考察一下就知道了。”

付某帶著疑慮與譚某、王某一起飛往新疆考察工程情況,所謂的工地只是一片荒涼的戈壁灘,他心裡一遍遍告訴自己這些都是假的,但最後還是抵不住高息的誘惑,回來後分兩次給譚某賬戶分別轉賬35萬元、15萬元,譚某出具收據:“今收到工程合資款伍拾萬元整,三個月返還本金。”落款日期為2014年4月28日。

3個月眨眼過去。本以為手拿轉賬憑證和收據,最壞也就是拿不到利息,本金一定會回來的付某,如期向譚某索要借款。未曾想,譚某拒絕還款並聲稱此款為工程合資款而非個人借款,現工程已停工,賬目尚未清算,其無力償還。

無奈之下,付某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審理後,以當事人之間屬於合夥關係為由駁回了付某的起訴。

付某認為,其與譚某之間是借款關係,且譚某借錢時承諾高息,出於信任就沒在收據上寫明利息,其不服法院裁定遂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鄖西縣人民檢察院受理後認為,付某提供銀行轉賬憑證及借款收據已完成借貸關係舉證責任;譚某主張存在合夥關係並提供工程承包協議、工程量確認單等,該證據只是證明工程施工的事實,付某與譚某、王某之間既無書面合夥協議,也無兩名無利害關係證人證明存在合夥關係,其提供的證據並不能證明合夥關係的存在,且收據中“三個月返還本金”不符合合夥之間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原則,法院認定當事人之間為合夥關係缺乏證據證明,遂提請抗訴。

目前,此案尚在進一步調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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