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3.9萬賣出生10天女兒:想再生個男孩頂門立戶

原標題:賣女兒獲利3.9萬 男子獲刑五年

華商報咸陽訊(記者 王斌 通訊員 苑萍萍)親生父親將出生10天的女兒賣給他人,並收取3.9萬元。近日,旬邑縣人民法院以拐賣兒童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10000元。

四川籍男子李某今年31歲,和妻子譚某婚後育有一個6歲兒子。由於幾年前譚某的父親和哥哥相繼去世,為了照顧岳母,兩人回到了妻子的老家旬邑縣。2017年12月21日,譚某在旬邑縣醫院婦產科產下一名健康女嬰。同年12月30日,李某在旬邑縣太村鎮某村岳父家中將女嬰以3.9萬元價格賣給杜某,所獲贓款被李某揮霍或補貼家用。案發後,女嬰已被警方解救,現由譚某撫養。

審理過程中,李某對其出賣親生女兒的行為表示自責,但辯稱自己把女兒抱養出去,是想再生一個男孩為去世的妻哥頂門立戶,同時認為其出賣的是自己的親生女兒,與一般的人販子拐賣兒童性質不一樣,希望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法院審理認為,李某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其親生女嬰,其行為已構成拐賣兒童罪。李某在將親生子女抱養給他人時,收取明顯不屬於“營養費”、“感謝費”的鉅額錢財,事後又肆意揮霍收取的錢財,足以反映其具有非法獲利之目的,應以拐賣兒童罪依法懲處,對其辯解意見不予採信。李某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女兒,應當以拐賣兒童罪論處。旬邑縣法院遂依據相關法律作出以上判決,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對於該案,辦案法官何健表示,現實生活中,一些法律意識淡薄者認為販賣親生子女不會觸及法律,更不可能獲刑。對此,我國《收養法》明確規定,收養孩子需要辦理收養手續,且不能用錢財交易。同時他提醒,孩子不是私有財產,不能買賣。不管出於什麼目的賣掉,都將會對孩子心理造成巨大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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