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一男子被送強制醫療,曾強取飲料刀刺店主

長期以來,在對患有精神疾病實施法律懲處時,由於具有免責因素,因此很多法院判例針對精神疾病患者實施犯罪行為很難從法律角度使其伏法。近日,安康市白河縣法院對故意傷害他人的精神病患武某判罰決定具有典型意義。

安康一男子被送強制醫療,曾強取飲料刀刺店主

2018年3月21日8時左右,白河縣一商行老闆董某發現一名男子取走其冰櫃飲料後,並未付錢就揚長而去。董某急忙趕出去詢問,誰知該名男子突然從身上掏出一把水果刀,向董某脖子、背部連刺數刀後逃離現場。

當地警方迅速介入案件偵查,通過調取相關證據,並控制了犯罪嫌疑人武某。但在審訊偵查階段,辦案人員發現吳某申請怪異,答非所問,經初步判斷武某可能是一名精神分裂症患者。此後警方將吳某送往專業鑑定機構進行鑑定,確定武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案發時處於發病期,作案無預謀,作案時間和對象隨機,案發時其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喪失,評定為無刑事責任能力。

當地檢方在公訴階段也發現武某與常人有異,發現其不具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並查明武某精神疾病患病時間長,以前曾發生多次暴力傾向,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為避免更多無辜人群受到可能的傷害,檢方提出對其實施強制醫療申請。

2018年7月,當地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武某經法定程序鑑定系精神疾病患者,應不負刑事責任,但武某因病史長且有明顯暴力傾向,實施暴力時,具有危害公共安全和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行為,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可以予以強制醫療,檢方申請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申請成立,故依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決定對被申請人武某強制醫療。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