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块午餐肉引发的解职风波

午餐肉是涮火锅必备,也是小编的最爱。某日小编看到超市员工因偷吃午餐肉被辞退时,吓得小编虎躯一震,赶紧放下手中的午餐肉!

小王是某超市的员工,在上班期间未经允许偷吃了一盒超市午餐肉。超市发现后,经书面通知工会,以小王“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小王怎么也没有想到,偷吃一盒小小的午餐后会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小王不服超市的处罚决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无果后,向法院起诉了超市。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超市解除劳动关系行为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判决驳回员工的诉讼请求。

一块午餐肉引发的解职风波

在实际的工作管理中,尤其是在零售业,类似小王偷吃午餐肉的行为屡见不鲜。那么是否能够因为员工有偷吃偷拿等行为而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呢?

法院审理查明,超市的《员工手册》规定,对于偷窃属于商场、顾客或他人财物的员工,超市有权立即辞退,食用和带走属于商场的食品及饮料属于偷窃行为。同时,超市《道德操守规范》规定,对于犯有严重过失的员工将立即解聘,而严重过失包括偷吃超市食品。员工小王入职时签署了确认书,表示理解并遵守《员工手册》和《道德操守规范》。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超市的《员工手册》和《道德操守规范》明确将偷吃单位食品的行为界定为严重过失,小王未经允许食用超市的午餐肉,应认定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超市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小王的诉讼请求。

可见,偷吃偷拿的行为是否能够构成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关键还是要看《员工手册》以及企业的规章制度有无具体明确的规定。如果员工手册中明确将偷吃偷拿的行为界定为严重过失,且员工签收过员工手册,那么对于偷吃偷拿的行为企业可以做出解除行为。此外,各地的裁判口径也是重要的衡量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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