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塊午餐肉引發的解職風波

午餐肉是涮火鍋必備,也是小編的最愛。某日小編看到超市員工因偷吃午餐肉被辭退時,嚇得小編虎軀一震,趕緊放下手中的午餐肉!

小王是某超市的員工,在上班期間未經允許偷吃了一盒超市午餐肉。超市發現後,經書面通知工會,以小王“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為由解除了勞動關係。小王怎麼也沒有想到,偷吃一盒小小的午餐後會造成這麼嚴重的後果。小王不服超市的處罰決定,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無果後,向法院起訴了超市。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超市解除勞動關係行為符合雙方勞動合同約定,判決駁回員工的訴訟請求。

一塊午餐肉引發的解職風波

在實際的工作管理中,尤其是在零售業,類似小王偷吃午餐肉的行為屢見不鮮。那麼是否能夠因為員工有偷吃偷拿等行為而與其解除勞動關係呢?

法院審理查明,超市的《員工手冊》規定,對於偷竊屬於商場、顧客或他人財物的員工,超市有權立即辭退,食用和帶走屬於商場的食品及飲料屬於偷竊行為。同時,超市《道德操守規範》規定,對於犯有嚴重過失的員工將立即解聘,而嚴重過失包括偷吃超市食品。員工小王入職時簽署了確認書,表示理解並遵守《員工手冊》和《道德操守規範》。

法院認為,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本案中,超市的《員工手冊》和《道德操守規範》明確將偷吃單位食品的行為界定為嚴重過失,小王未經允許食用超市的午餐肉,應認定為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超市解除勞動關係的行為符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據此,法院判決駁回小王的訴訟請求。

可見,偷吃偷拿的行為是否能夠構成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關鍵還是要看《員工手冊》以及企業的規章制度有無具體明確的規定。如果員工手冊中明確將偷吃偷拿的行為界定為嚴重過失,且員工簽收過員工手冊,那麼對於偷吃偷拿的行為企業可以做出解除行為。此外,各地的裁判口徑也是重要的衡量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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