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至檢察:法網恢恢 疏而不漏

近日,周至縣人民檢察院受理一起搶奪案,對犯罪嫌疑人尹某某做出依法批准逮捕的決定。

2017年7月份起,周至縣公安局多次接到被害人報案稱:被一騎紅色摩托車男子尾隨,搶走脖子上金項鍊和金手鍊。2018年5月22日12時許,公安民警在巡邏中被一騎電瓶車女子攔停警車,該女子稱自己被一騎摩托車的男子搶走戴在脖子上的金項鍊,男子沿西寶路由東向西逃竄。民警根據女子描述的嫌疑人特徵迅速追捕,追至西寶路一加油站處將嫌疑人尹某某當場抓獲。尹某某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並主動向公安機關交代其另六起搶奪金項鍊和金手鍊的犯罪事實。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搶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依據相關法律規定,陝西省搶奪罪數額較大的立案標準為1500元。本案犯罪嫌疑人尹某某現已查證屬實的有七次搶奪事實,其中一起涉案金項鍊經鑑定價值2985元。另查尹某某曾因搶奪金項鍊共十三起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有累犯情節,最終,該院對尹某某作出依法批准逮捕的決定。

檢察官提醒:愛美的女士們在夏季都喜歡佩戴黃金飾品,殊不知暴露在外的金飾品給自己帶來了潛在危險,近幾年因搶奪財物而引發人身傷害的案件不在少數。檢察官提醒,儘量不要將金項鍊、金手鐲等金飾品暴露在外,避免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財產損失和其他潛在傷害。(通訊員 耿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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