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收規範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發佈)規定,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稅地稅徵管體制改革的有關要求,我縣決定廢止和修改部分稅收規範性文件,現通告如下。
一、全文廢止失效的稅收規範性文件
《關於加強房地產二級市場稅收徵管工作的通知》(松政辦〔2006〕42號)。
二、部分修改的稅收規範性文件
(一)《宿松縣資源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宿松縣人民政府令〔2006〕第11號),將文件中的“地方稅務機關”修改為“稅務機關”;將“宿松縣地方稅務局”修改為“國家稅務總局宿松縣稅務局”。
(二)《宿松縣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我縣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稅額標準和完善城鎮土地使用稅差異化徵收政策的通知》(松政秘〔2016〕139號),將文件第三項獎勵政策執行期限修改為“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時間暫定二年”。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宿松縣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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