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荣:男子“毒驾”肇事致一人死亡获刑

宁德新闻网7月23日电 江某,男,1973年9月出生。2017年9月21日6时37分许,江某在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后无证驾驶小型轿车,从柘荣县城郊乡后井新开发区出发沿河洋西路前往柘荣县城关,行经第三小学新教学楼工地路段时,追尾碰撞被害人袁某同向骑行的自行车,造成被害人袁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日10时30分许死亡以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江某驾车逃逸。经鉴定,被害人袁某枕顶部损伤,触及骨擦感,诸处损伤系车祸所致,其死亡原因系车祸致颅脑损伤。经柘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江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袁某不负事故责任。案发同日,江某在柘荣县双城镇上桥路口被柘荣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柘荣法院经审理认为,江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江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在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予以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依法作出如下判决:江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

法官释法:毒驾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的威胁甚于酒驾,特别是吸毒者产生幻觉或者意识障碍时,往往造成多人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对毒驾犯罪应当从严打击。被告人江某本无机动车驾驶资格,在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肇事后逃逸,情节恶劣,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但鉴于其罪过形式系过失,到案后能坦白自己的犯罪行为,故作出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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