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发布!这个指导意见将对金融行业产生深远的影响!

权威发布!这个指导意见将对金融行业产生深远的影响!

《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近日发布,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部署。《意见》的发布将使当前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中尚存的职责分散、权责不明、授权不清、布局不优,以及配置效率有待提高、法治建设不到位等矛盾和问题有望得到改善,使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更好地实现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大基本任务。

一.《意见》对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意义重大

近年来,我国国有金融资本规模整体呈稳步增长态势,实力日益壮大,但不可否认当前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仍存在职责分散、权责不明、授权不清、布局不优,以及配置效率有待提高、法制建设不到位等矛盾和问题。出台指导意见旨在解决现存问题,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使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更好地实现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大基本任务。

二.问题导向:《意见》提出了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问题及措施

(一)针对“布局不优,以及配置效率有待提高”的问题,提出“有进有退,突出重点”

在保持国有金融资本在金融领域必要的控制力前提下,合理调整国有金融资本在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的比重,推动国有金融资本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要基础设施和重点金融机构集中,提高资本配置效率,实现战略性、安全性、效益性目标的统一。

针对在金融领域的控制力,《意见》对国有金融资本在各类金融机构中的控股地位提出了分层要求:既要减少对国有金融资本的过度占用,又要确保国有金融资本在金融领域保持必要的控制力。《意见》将国有金融机构划分为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类机构、在行业中具有重要影响的国有金融机构以及处于竞争领域的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等四类,其中:前三类机构,属于国有金融资本要“保持必要控制力”的范畴,分别由国家独资或全资、保持国家绝对控制力或保持国有金融资本控制力和主导作用;最后一类机构,国有金融资本不要求控股,可以仅参股。

根据内外一致的原则,未来外资股东在国有金融机构中的参控股要求,将与内资股东的要求保持一致,尤其是“处于竞争领域的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可以“积极引入各类资本”,也包括外资股东。但面对国内金融行业加大对外开放的大趋势,国有金融资本还是有必要在重点领域提前加大布局以应对海外资本的冲击。

(二)聚焦“职责分散、权责不明、授权不清”问题,明确出资人及其职责

《意见》第一次明确了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及其职责。国有金融资本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金融资本所有权。国务院和地方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未来对国有金融资本的管理除了来自相关金融监管部门,还包括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等,对国有金融资本的管理得到进一步加强。

(三)对国有金融机构股权出资实施资本穿透管理

《意见》要求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公司治理为基础,以产权监管为手段,对国有金融机构股权出资实施资本穿透管理,防止出现内部控制人。资本穿透管理重点在于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准确把握自身职责定位,科学界定出资人管理边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建立权力和责任清单,以管资本为主来加强资产管理。明确由地方财政部门履行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有利于厘清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权责,更好地发挥金融体制改革的协同效应。

(四)优化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透明度有所提高

财政部门将制定全国统一的基础管理制度、经营预算管理制度、经营绩效考核制度、薪酬管理制度等内容,相关信息将对社会公众发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国有金融资本的管理更加统一和透明。

(五)促进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间的股权关系

《意见》从两个角度对国有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之间的股权关系进行了规范:一是针对国有金融企业参控股非金融企业的行为,《意见》从规范金融综合经营和建立防火墙的角度,要求“严禁国有金融企业凭借资金优势控制非金融企业”;二是针对非金融企业参控股国有金融企业的行为,《意见》要求“规范产融结合,按照金融行业准入条件,严格限制和规范非金融企业投资参股国有金融企业,参股资金必须使用自有资金”。

三.总结

《意见》若能全面落地执行必将对金融行业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 意见明确国有资本出资人及其职责,国有金融资本的管控格局将被厘清;

● 应对国际格局新挑战、国内经济新常态、实体经济发展新动能,国有金融机构战略与管控能力亟需提升,金融机构将重新审视和思考国际金融经济形式、国内金融监管政策要求;

● 许多央企与地方国企已组建自己的金融或资本平台,随着“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逐渐明朗,国有金控与资本平台或再次迎来发展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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