捆綁銷售!環京「天價車位」引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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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底,全國範圍內颳起了房地產整治旋風。

住建部聯合公安部等7部委下發通知,在北京、天津等30個城市先行開展治理房地產市場亂象專項行動,打擊重點包括捆綁收費、捂盤惜售、陰陽合同、變相加價等行為。

然而記者調查發現,位於環京區域最熱門的河北廊坊市、滄州市,雖然不在此次專項治理的30城之內,也出現了“綁車位賣房”等亂象,涉嫌捆綁銷售的金額在幾十萬到120萬不等。

捆綁銷售!環京“天價車位”引關注!

從“買房送車位”到“退車位就退房”


“買房的時候承諾送車位,一轉眼就變成了天價買車位。”日前,一位廊坊業主對中國城市報記者透露,其於2016年購買的廊坊某小區,工作人員曾表示售價為2萬元/平方米,並贈送車位,但需要首付5成。

  2016年12月底,該業主在簽訂完購房合同開具發票時,才被告知,所交款項不能都開在房款裡,要另開一個所謂的車位使用收據,並需要簽訂一個有償車位使用協議,否則不可以購買此房。

  記者瞭解到,該業主遇到的“捆車位賣房”並不是個案。創領小區的多數業主都被要求分開繳納購房費和車位費,後者金額約在50萬-120萬之間。

  同時根據業主出示的收據,該車位協議並不是所有權協議,而是車位的使用權協議——這就意味著,使用一個車位的費用就要達到120萬元。“這還只是一個機械停車位,而不是地下車庫。”

  如今,當小區業主提出退車位要求時,則被告知“退車位就必須退房”;然而隨著近幾年環京樓市紅利不斷釋放,小區業主並不買單。

  受益於京津冀利好,2016年的廊坊房價實現了快速上漲,漲幅位列全國前列。“廊坊房價上漲後,要求我們業主放棄購房,顯然過於苛刻。”該業主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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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京樓市捆綁亂象頻發

背後或規避政府限價


據記者瞭解,“捆車位賣房”的現象此前在廊坊並不少見。其他項目也同樣存在捆綁銷售車位的行為,後在業主幾次大規模維權後,企業為業主清退了車位。

  另一方面,距北京200餘公里之外的河北滄州市,也出現了捆綁銷售的類似現象。

  據新京報報道,滄州保利花園、保利拉菲公館、天成嶺秀、天成和園、信友城市之光、宏宇亞龍灣、宏宇臻園、建工鳳凰城、陽光城翡麗公園等多個滄州樓盤,都表示欲買住房必須從裝修、車位、地下室或者儲藏間中選其一或多項進行綁定購買,否則將不予出售。

  上述項目房價約為1.2萬元/平方米,車位價格約為12萬元/個,裝修費用約為3000元/平米左右。

  滄州市住建局相關負責人則表示,“內部一直在研究如何界定‘捆綁銷售’,目前河北境內仍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來定義。”

  開發商捆綁車位、裝修現象為何屢禁不止?是否已經違反了國家有關規定?就此,中國城市記者採訪了北京市律師協會物業管理法律專業委員會副秘書長、中國民協家居消費專委會律師專家王佳紅。

  王佳紅對記者分析,算上車位等捆綁價格,購房者付出的房款總額,一般是高於開發商在房管局備案價的。“這就意味著,開發商在有意借車位捆綁等措施,規避政府的限價。”

  以廊坊某小區為例,記者瞭解到,該項目當時在房管局的備案價為1.5萬元/平方米;而在“贈車位”後,對外售價變成了2萬元/平方米。

  王佳紅另外指出,開發商收取了業主部分車位的費用,但開具了收據,並沒有發票,這也涉嫌偷稅漏稅,違反稅法規定;此外車位使用權協議中指出,該車位可能是人防工程車位,而人防工程是國家所有,開發商不能隨意處置。

  “開發商捆綁現象一方面是有市場需求,另一方面在限價情況下,開發商獲利比較難,捆綁銷售也是為了獲取更多利益。” 北京房地產法學學會副會長趙秀池在接受中國城市報採訪時指出,此種情況不只環京地區有,全國都存在。

  趙秀池認為,要杜絕此現象,還需要政府進一步加強監管,特別是細化捆綁銷售方面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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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沒有出售車位的資格

車位本來就屬於業主


除了捆綁車位的問題,在燕郊的業主發現了另一個問題,很多車位物業根本沒有出售資格,車位本來就應該屬於業主本人。

燕郊停車真難,隨便一個車位售價都在十幾萬,租個車位每月也要花好幾百。

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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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此三種車位屬違法

1.公攤地下停車位歸業主

按公建分攤給全體業主的地下停車位,產權歸全體業主所有。開發商在銷售小區房屋時已將地下停車場按公建面積分攤給全體小區業主的,從法律上講停車場產權歸全體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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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無權與個別業主簽訂停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簽訂的協議也應歸於無效。如果小區業主需要購買該停車位使用權的話,應同小區業主委員會或經業主委員會授權委託的物業管理公司簽訂停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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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佔用共有道路停車位歸業主

佔用共有道路停放汽車的車位,歸全體業主所有。開發商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綠地等場地,用於停放汽車。按照《物權法》,這一部分停車位屬於業主共有,產生的收益由業主和物業雙方協商分配。如果車輛佔用共有道路或場所,物業公司向業主收費,收取的這個停車費,在法律上是歸全體業主共有,物業公司和開發商無權佔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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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下人防車位,歸國家所有

地下人防屬於建造在小區人防工程內的、非戰時用於停車的車位,既不歸業主,也不歸開發商,屬於國家所有。但是,業主有使用權,繳納管理費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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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家賣車位了嗎?您小區停車費多少錢一個月?歡迎留言告訴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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