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買賣怎樣才有效?

清宇43372556


本村村民內部流轉使用權!法律依據如下:

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於居住建房,而佔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農村農民集體成員所有,屬於農用的建設用地。《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即,宅基地所有權歸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而農民朋友擁有的是使用權。依據現行法律法規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只有在本村村民內部流轉,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不得抵押。使用權不等於所有權,那麼,村裡宅基地是否可以繼承?法律如何規定的?今天徵地拆遷律師團隊崔鵬就此問題解答。

依據《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從物權法規定之中,我們不難看出,宅基地作為使用權,而建造房屋為所有權,依據《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其中就包括公民的房屋。那麼,使用權與所有權、宅基地與房屋就此出現了衝突,宅基地與房屋是不可剝離的,依據繼承法房屋可以繼承,房屋與宅基地又不可剝離。

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即一戶一宅,說明宅基地是以戶為單位,並非以個人為單位享有使用權。那麼,說明同屬一戶,在法律上宅基地繼承是受法律保護的,是可以繼承的。那麼,屬於非本村村民農業戶口是否還擁有繼承使用權呢?

依據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嚴格規範確認宅基地使用權主體。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佔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註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經該農民集體出具證明並公告無異議的,可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註記“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民集體成員”。

因此,個人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在其死亡時遺留下來作為遺產可以繼承的。房屋繼承後,宅基地作為使用權也一併繼承,並且已經農轉非的非本村村民一樣享受繼承權。假如房屋滅失掉,宅基地使用權隨著滅失,本村經濟組織有權收回宅基地。


徵地拆遷律師團隊崔鵬




1987年頒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我國的宅基地所有權歸集體所有,不得買賣,但是其使用權可以流轉,即使用權可以轉讓和繼承、贈予。在法律規定前買賣的宅基地房屋契約是有效的。

  按法律規定,宅基地可以買賣。對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簡愛淼


最高人民法院 《2011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15條第1、2款規定“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上建造房屋並向社會公開銷售,應當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認定該買賣合同無效。將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出賣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人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出售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政策關於宅基地分配、使用條件的規定。”

宅基地買賣如何合法?

根據上述規定,買賣農村私房所有權及其宅基地使用權的,買受人與出賣人須符合以下條件,才可能認定買賣行為合法有效。

1、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農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轉讓;

3、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4、轉讓行為徵得集體組織同意;

5、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地隨房一併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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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是每一位農民的立身之所,對維護農村安定團結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看似普通,但其中蘊含著重大的價值,雖然我們很多人都有宅基地,但是很多人不知道關於宅基地的那些相關法律規定。

一、宅基地所有權歸農村集體經濟所有,不能繼承。那麼問題來了,父親宅基地上的房子能不能繼承呢?答案是肯定的,是可以繼承的,因此,如果想要繼承父親的宅基地,趁早蓋房子,否則父親過世,兒子就沒有資格翻新或者新蓋了。

二、宅基地一戶一處,如果有錢也不行。宅基地可以買賣,但是買賣的只是使用權而不是產權,而且只能賣給同一集體組織的成員,更不能賣給其他公司或者城裡人。如果因繼承有了2塊宅基地,應該轉讓。

三、宅基地多大才合法?這個根據各地的具體情況而定,東南沿海地區人多地少,宅基地面積較小,西部地區宅基地面積較大,以河北為例,平原或者山區縣,每處不超過200平米,壩上地區,每處不超過467平米。

 隨著人們意識的提高,宅基地的價值越來越被人看中,很多城裡的有錢人想到農村蓋一棟休假的別墅,但是由於受到法律的限制,目前還在偷偷摸摸地進行著,有的人甚至打著出租的幌子,比如租70年,這跟買有什麼區別呢?

目前,很多地區試點宅基地、土地經營承包權的發證工作,有了證就可以作為一種法律憑證了,價值就可以在市場上體現了,同樣也可以拿來到銀行貸款了,小企業在銀行貸款據說很困難,不知道銀行會不會把款貸給農民搞生產?也不知道農民願不願意去銀行貸款?

現在國家鼓勵農民工進城去庫存,我想說的是農民在農村其實很好,只要把很多不該有的問題解決了就很好了。具體的措施有很多,比如放棄自家的宅基地,政府鼓勵買房,進行一定的補貼,長沙等很多地區正在試點。(內容摘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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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當初是你情我願的,只要是你願意賣我願意買的,只要當初不存在著價錢糾紛的,只要當初不存在著強買強賣的。只要當初買賣的合同已經簽訂的,只要當初有村裡證明手續的。只要是當初買賣的事實已經存在的。一句話,只要是當初事實已經早己成立的東西。就應該是合理、合法有效的,就絕不能夠反悔的,其中無論是買方和賣方。無論房屋的價錢是虧了,和掙了,無論買方是村裡人、村外人,還是市內人和外國人,只要是構成了宅基地房屋的買賣事實。就應該毫無疑問是合理合法的,是有效的,就是這麼簡單。

萬不能在金錢利益面前把簡單的事情複雜化了。萬不能在金錢和利益面前,把合同撕毀了。萬不能在金錢和利益面前,把存在著的事實給否認了。萬不能在金錢和利益面前,把自己的道德底線丟失了。萬不能在金錢和利益面前,把最起碼人性上的[誠信]二字給拋掉了,萬不能在一切事情上都把金錢看得至高無上,如此的話人民在失去了公正,失去了人品,失去了信譽的同時,也就失去了和諧。



白雪姐姐



關於宅基地買賣這個問題,我看到好多網友已經做出合理的答覆了,我就不作贅述了。

由這個問題,老楊想起了小時候宅基地買賣的過程:其實那時候做這事情很簡單的。往往是隨著家庭成員的長大或是增多,就需要申請宅基地、或者是買。買,一般是買鄰居的或同村的,沒有說是買外村宅基地的。買之前會先跟賣家(大多是關係挺好的)協商好價格,接下來買家會置辦一桌酒席,請幾個兩邊的德高望眾的老人、還有村支書也會到場。喝酒之前,賣家會拿出文書(以前叫地契、那時叫文書,現在叫房產證),由兩邊老人驗證好,剪掉或燒燬(那時一般是紙質的見多),再另由村支書寫一份文書(新寫的大多是紅布黑字的),大體上就是證明這宅基地的四至、大小,及以後就歸買家所有了。兩邊看過,買家付款,雙方畫押,買方收好文書。事就算成了,喝酒慶祝!就這麼簡單。

由此老楊在懷疑:這社會是越發展越文明?還是越來越落後呢?


本人老楊89614315


您好,歡迎關注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農村宅基地可以流轉,但是交易主體等交易條件有限制。簡單的說農村宅基地只能在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間進行流轉,且要受到一戶一宅的限制。同時,在合同中一定要約定清楚遇到拆遷時的各方權利義務,以免將來不必要的糾紛。


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


  1、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農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轉讓;

  3、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4、轉讓行為徵得集體組織同意;

  5、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地隨房一併轉讓。

  總之,宅基地買賣有風險,交易須謹慎!

感謝您關注農地圈:東方花雪


農地圈



 土地是不允許買賣您可以說轉讓

宅基地使用權只能由宅基地使用權人行使,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損毀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有效轉讓,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第一,轉讓行為應徵的本集體經濟組織同意;

  第二,受讓人為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

  第三,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徵地拆遷劉可心


感謝您對北京得眾法律諮詢的關注,專業的法律維權團隊為您免費提供法律諮詢。

很高興能為您解答問題:

一般問這個問題的大多是要買宅基地

宅基地要本著一戶一宅原則

同村中沒有宅基地,買賣宅基地,村集體出手續是有效的

外村的買是無效的

城市裡的人去農村買,買賣協議也是無效的。

實際辦案中碰到很多城市去農村買房子的案例,協議都是無效的。

同村宅基地房屋買賣,賣出去了,手續也變更了,但是遇到拆遷了。在實際辦案中,我們可以試著爭取到補償款的30%,雖然這在法理上很難講的通,但是實際操作、判例卻的確是這樣來的。

希望我的解答可以幫助到您,還有什麼其他問題,可以點擊我的頭像,添加關注,私信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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