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落的文明》第8篇:周王朝800年的基業,是怎麼鍛造的(3)

周王朝的君臣之道

平息三監之亂以後,周公通過宗法制和分封制對前朝及以往的治理天下之道進行了徹底的改良,用公取代私,契約取代血緣,建立起一套完備的封建君臣之道。

周王朝的君臣之道,與之前和之後的君臣之道都不同,堯舜時代是“虛君共治”,強調共同治理;夏、商突出了君道,但沒有擺脫以血緣為紐帶的家族式封建統治;周之後的君王實行的是集權專制,君臣之間不存在契約和封建。所以周王朝的契約式封建君臣之道在中國的歷史和文化上有著獨特的意義,主要有這幾個方面的特點。

《失落的文明》第8篇:周王朝800年的基業,是怎麼鍛造的(3)

一、通過策名委質建立君臣契約關係。

怎麼理解“策名委質”?策名和委質是一個程序的兩個部分,策,就是書簡,策名就是由君把將要受封的人的名字和受封的名份寫到簡上,簡一式兩份,君保留一份,受封的人保留一份;委,是委以的意思,質就是人質、人身,委質通俗的講就是“以身相許”,將身家性命交付於君;策名委質就是通過訂立契約從而建立君臣關係的過程,君把田邑、庶民通過策名的形式分封給受封之人,受封之人以身報君,不負君恩,在此基礎上建立起君臣關係。

周王朝講的“君臣”是一種廣義的君臣關係,這種關係滲透到社會的各個階層,天子策封諸侯,天子是君,諸侯就是臣;諸侯策封大夫,諸侯就是君,大夫就是臣,所以這是一種廣泛的君臣關係,和我們理解的狹義的君臣不是一回事,這種君臣關係,更像現在的合同制,是一種“權利與義務”的關係。這種君臣關係,受契約的約束和影響,比如君或臣過世或者雙方有一方覺得不合適,舊的契約就面臨失效,就需要重新與新的繼任者訂立君臣關係,這種君臣關係是流動的,有利有弊,利就是鞭策君臣雙方信守契約承諾,盡職盡責;弊就是君臣關係不夠穩定牢固,再一個就是“臣的臣,不一定是我的臣,和我沒有直接的契約關係,只對他的上一級負責”。

《失落的文明》第8篇:周王朝800年的基業,是怎麼鍛造的(3)

二、君臣雙方的權利義務

君把田邑和庶民分封給臣,臣要對君盡一定的義務,義務主要分兩部分,第一、就是輔佐和保衛君王;第二就是向君王進貢財物,具體的數量和要求都是之前寫到契約裡的,君王需要時按契約行事即可。義務的核心主要在輔佐和保衛上,進貢只是一種象徵性的存在。每一層級都是這樣的權利和義務。

三、由君臣的權利義務延伸出的忠、信、義文化。

對君而言,策封之事就是對下屬的一種授信,表明我信任你,我對承諾你的事言而有信,說到做到,決不食言,“信”有信任和信用雙重的意思。對臣而言,接受了君策封的田邑和庶民,就要對君盡忠盡責,不能心存二心,竭盡全力輔佐和保衛好君主。對於維護封建統治的穩定性來講,忠信同等重要,用當時的話講就是“國非忠不立,非信不固”。所謂“義”,就是君臣雙方都要忠實履行自己的契約責任,不能做有悖於契約而傷害對方權益的事,否則就是不義,守約的一方有權與不義一方解除契約關係,不論對方是君還是臣,即便是君,做了嚴重損害臣權益的事,臣甚至有權推翻他,義,用孔子的話講就是“君使臣以禮,臣事君以忠”。所以王朝的統治在這種封建的契約和禮法的框架內得以延續和穩定,這就是周王朝推存的君臣之道。

《失落的文明》第8篇:周王朝800年的基業,是怎麼鍛造的(3)

點擊下面鏈接,看本系列其他文章

1、

天山老狼,專注精品原創,堅持有思想、有深度、不跟風、不湊數、不落俗,向心而作,歡迎志同道合的朋友關注,一起交流探討。


分享到:


相關文章: